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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海庆、黄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海庆、黄海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赵义、张永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义、张永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超诉被告李杰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王国富、王玉新、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平、呼和浩特市安达电梯经销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国富、吕建强、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玉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任翔宇:

本院受理原告田强诉被告任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期间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暂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2021年10月20日为:27528.88元(利息计算为分段计算,详见后附明细),实际利息支付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内蒙古金瑞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瑞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金瑞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为止。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边伟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民诉被告边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边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建民借款1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边伟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新城区曦光酒业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城区曦光酒业经销部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67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王正阳:

原告呼和浩特市树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正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脚手架租赁费40820元(自2020年10月24日暂计至2021年7月16日实际计算至归还日)。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30元(自2021年7月17日至2021年9月24日诉讼日实际计算至付清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资1.93米脚手架50扇,脚踏板52块,拉杆53.5套,接头120个,按市场报价折价11900元。四、请求判令诉讼费、公告费(如有)由被告全部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呼和浩特市威信保安押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北辰健源商贸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威信保安押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北辰健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威信保安押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北辰健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腾空房屋后屋内所有物品进行评估(后附清单)。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赵建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俊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郭丰玮:

本院受理原告谢斌成与被告刘卫明、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海林、李海斌、李旭丰、郭丰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斌成撤回起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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