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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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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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韩睿诉被告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630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李斌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25日

常福平、石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陶占平诉常福平、石俊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刘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解云波诉被告李国旭、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33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461500元及从2011年9月27日开始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刘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解云波诉被告刘敏、李国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33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敏给付原告欠款本金200000元及从2011年12月15日开始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李国旭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刘敏给付原告欠款本金500000元及从2012年12月30日开始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浩兴投资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浩安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决被告内蒙古浩安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告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灰场路南,运煤专线北,210国道东面积为37108.2平方米土地;2依法判令被告内蒙古浩安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无权占有使用土地期间的使用费及收益(待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费用暂定100000元;3判令被告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转普裁定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武美霞:

本院受理的(2021)内0602民初202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馨港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共计人民币793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三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任艳萍:

本院在执行王东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执恢18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任艳萍在东胜区塔拉壕镇常青村常青煤矿征地款及附作物款203737.45元,冻结期限为三年;(2020)内0602执恢9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任艳萍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铜川路1号街坊东方名苑小区13号楼底下1层-29号(产权证号: 109021303765),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内0602执恢1871号之二执行载定书,载定终结(2016)内0602民初12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

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博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新城西街支行的账户内315389.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王建中:

本院受理原告边美林诉被告王建中、田咏平、高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田咏平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内容为: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结果,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曹钰:

本院受理上诉人苏香厚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与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呼和浩特市安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40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云美兰、赵泽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宏毅、连云壁与被告云美兰、赵泽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858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

任茂生、张河鱼:

本院受理原告崔鹏宇诉任茂生、张河鱼(2022)内0125民初3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任茂生、张河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郝爱湛、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宜恒诉被告内蒙古信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爱湛、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撤5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梁宜恒诉讼请求为:一、判决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12)呼法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信力公司、郝爱湛、福灵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林强、林伟: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美亚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盛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强、林伟、内蒙古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张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裴玉与被告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勿力吉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蔡永华与被告勿力吉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勿力吉巴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蔡永华尾欠借款48500元(50000元-1500元);二、驳回原告蔡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勿力吉巴图负担1413元,由原告蔡永华负担3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

包达胡白尔拉(又名包达胡白尔):

本院受理原告李额尔敦白尔与被告包达胡白尔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达胡白尔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额尔敦白尔借款本金13000元;二、被告包达胡白尔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额尔敦白尔借款逾期利息4246.23元[3594.50元(13000元×0.005元÷30天×55个月9天,2016年1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651.73元(13000元×年利率3.84%÷12个月÷30天×15个月20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10日)],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4%计算自2021年12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额尔敦白尔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870元,由被告包达胡白尔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唐岩: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20号原告李井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800元,支付利息11904元,本息合计3670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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