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8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申请人曹俊彪因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股金证(记名股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曹俊彪 (身份证号150221198204200330)。二、公示催告的票据:股金证,证号为1004201809000000125200,金额为114128.26元,签发人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股金证无效,特此公告。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永生(又名赵永生):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82号原告庞福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840元,支付利息9142元,本息合计28982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自2021年12月15日至实际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

任跃春: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58号原告李杰与被告任跃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任跃春偿还两笔借款本金21000元,支付利息12096元,本息合计33096元;2.要求被告任跃春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自2021年12月10日至借款清偿期间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任跃春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刘双和乐: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68号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三笔农资款11561元,支付利息17510.10元,本息合计29071.10元;2.要求被告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2年1月3日至借款清偿期间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韩芙荣: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341号原告刘努文倩与被告韩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韩芙荣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支付利息4238.40元,本息合计28238.40元;2.要求被告韩芙荣以借款本金2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12月18日至借款清偿期间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韩芙荣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包玉海: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56号原告刘连福诉被告包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张海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51号原告吴套特格诉被告张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用款本金10000元利息122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敖宝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91号原告科左中旗包万春农资经销处诉被告敖宝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农资欠款5760元及利息16897.53元,本息合计22657.53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本金57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8月1日直至该借款偿清期间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董海亮: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11号原告王呼格吉乐诉被告董海亮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要求被告给付每月抚养费5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

包永华: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257号原告王金良与被告包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元,本息合计:8482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982元,从2016年11月5日至2021年12月5日6500元×1分28元×61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12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包宝成、包海全: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2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杨常德、银宝、包宝成、姜洪斌、包海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杨常德偿还尾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45476.80元,利息11735.84元(截止到2021年8月5日利息,利息按照约定利率继续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息合计57212.64元;2.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2861元;3.判令被告银宝、包宝成、姜洪斌、包海全对以上贷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杨小梅: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340号原告孙喜与被告杨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2600元及逾期利息5764.36元,本息合计28364.36元。利息计算方式:10600元×0.005元×42个月(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2226元;10600元×0.00385元×16个月(自2020年8月2日至2021年12月2日)=652.96元;12000元×0.005元×35个月(自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7月26日)=2100元。12000元×0.00385元×17个月(自2020年7月26日至2021年12月26日)=785.40元,以上利息合计5764.36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本金22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2月27日至借款偿清期间的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

王红飞:

本院受理原告贾兰众诉被告王红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尾欠劳务费5500元;2.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

呼和浩特市辰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玉刚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辰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华、孟雪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16号],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辰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

高英莲: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晓钟与被上诉人高英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

范志刚:

赛罕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瑞成与被执行人马蓉、谭昌明、范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马蓉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5执异69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内01执复302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张建山:

本院受理原告席秀英与被告张建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02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白海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刘兆益、刘利军:

申请执行人王党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兆益、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郝康玮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2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异议人郝康玮的异议请求)和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异218号执行裁定书及(2018)内0602执103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