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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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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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344号原告佟套格申白尔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14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格日乐:

本院已受理原告于海泉与被告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格日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于海泉借款本金8050元,支付利息5433元(8050元×1.5%×45个月,2017年12月22日至2021年9月22日),合计134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格日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齐永亭: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314号原告付金玲诉被告齐永亭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吴楠:

本院受理原告韩瑞忠诉被告吴楠、郭亨,第三人卢桌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杜林:

本院受理原告薛海旺诉被告王成相、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郜腾:

本院受理的张志强申请执行郜腾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张志强申请对被执行人郜腾所有的蒙A655KE别克牌小轿车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田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619580.31元及利息(以本金619580.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包青龙: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图雅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包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许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图雅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21)内0521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图雅负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

刘福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建宏诉被告刘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500元(15000元+5500元);2、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位置,以本金20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3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

李孝臣: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文艳诉被告潘霞、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1600元(2016年4月30日至2020年8月20日,52个月,月利2分,利息为:52000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20日,15个月,月利0.0128元,利息为:9600元。利息合计:61600元)本息合计:111600.00元;2、2021年11月21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二被告实际履行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韩微、李娜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秀华诉被告韩微、李娜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房款69500元,以69500元为基数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62893.52元。本金合计:132397.52元;(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1月28日至2021年12月15日:69500×1.283%×70个月又16天=62893.52元;)2.2021年12月15日以后的本金69500元相应以月利率1.283%计算的利息计息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陈玉英: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陈玉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代偿款118809.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以11880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陈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逾期保险费用6454.93元。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陈玉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鲁瑞珍:

本院受理原告鲁瑞珍与被告薛引龙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4民初79号】,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告鲁瑞珍与被告薛引龙离婚;2、债务由被告承担;3、由被告薛引龙承担薛佳泓每月抚养费2000元;4、孩子薛名昌由被告薛引龙抚养。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

巴彦淖尔市鸿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吉光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巴彦淖尔市鸿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杜会忠、郭如芳、尚兴存、白如雪、张小宁: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被告杜会忠、郭如芳、尚兴存、白如雪、张小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宋树存:

本院受理上诉人钱志峰与被上诉人侯建民、宋树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李福根:

本院受理上诉人樊文利与被上诉人李福根、高从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终2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王喜:

本院受理原告何素培诉被告王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李元会:

本院受理原告李元会与被告勒尔子哈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4民初78号】,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进现年11周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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