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8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21日

王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21日

王学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立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王学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支付代偿款40879.32元、保费2559.72元,共计43439.04元,并赔偿占用原告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学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21日

杜牡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立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杜牡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支付代偿款130366.07元、逾期保费3299.2元,共计133665.27元,并赔偿占用原告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自2019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杜牡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21日

李宏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立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李宏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支付代偿款42152.51元,并赔偿占用原告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自2019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宏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21日

赵喜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立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赵喜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支付代偿款88282.32元、保费5318.47元,共计93600.79元,并赔偿占用原告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喜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21日

李凤飞、王巧秀:

本院执行的臧海娥、贾建荣申请执行李凤飞、王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22)内0602执恢8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二、(2022)内0602执恢82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们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1)内0602执恢3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巧秀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东环路1号街坊20号楼2002室-22号楼10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 F2011000451号),及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凤飞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准格尔北路1号街坊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D-00360)。四、位于东胜区东环路1号街坊20号楼2002室-22号楼10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F2011000451号)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价格为:2949889元。五、(2022)内0602执恢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巧秀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东环路1号街坊20号楼2002室-22号楼10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F2011000451号)。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报告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

杜文亮、翟超、金永强:

申请执行人刘冰与被执行人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1)内0602执恢1008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履行(2019)内0602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内0602执恢83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杜文亮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鼎晨佳苑10号楼1层104室房屋一处(合同编号:2013-0037408)。三、内蒙古民正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蒙古民正估字【2021】第0090号评估报告,上述房屋的评估价格为1149571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

吕富强、康彩霞:

本院执行的王桂女申请执行吕富强、康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22)内0602执恢7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6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二、(2022)内0602执恢79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们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1)内0602执恢8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康彩霞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镇西园路东、新园街南、华丽家族小区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东国用2012字第001414号)。四、(2021)内0602执恢8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康彩霞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镇西园路东、新园街南、华丽家族小区4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135021200980)。五、位于达拉特旗树镇西园路东、新园街南、华丽家族小区4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135021200980)及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东国用2012字第001414号)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价格为:767982元。六、(2022)内0602执恢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康彩霞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镇西园路东、新园街南、华丽家族小区4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一处 (产权证号为: 135021200980)和位于达拉特旗树镇西园路东、新园街南、华丽家族小区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东国用2012字第001414号)。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报告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周翠梅、王三仁:

申请执行人武俊秀与被执行人周翠梅、王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武俊秀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58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武俊秀的异议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执异358号执行裁定书和2019内0602执恢1578号执行通知书,并准许复议人武俊秀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王三仁名下工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孙建国:

本院受理申请人盛世豪庭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建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财保6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孙建国位于东胜区林荫南路20号育雅轩住宅小区3号楼1单元1102室(合同编号:2010-0013285),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王锐、白永平、李二润: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梅诉王锐、白永平、李二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锐、白永平、李二润给付原告王红梅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3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贾俊彪、李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诉被告刘孝琴、张岗虎、杨成业、贾俊彪、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5万元;二、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80180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9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2年7月6日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2020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本息共计27468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1619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韩伟:

本院执行的王科申请执行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22)内0602执恢8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二、(2022)内0602执恢83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2号街坊名仕花园小区22号楼2单元807室房产一处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价格为:1021023元。四、(2022)内0602执恢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韩伟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2号街坊名仕花园小区22号楼2单元807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117160)。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报告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王宣婷(王慧、王惠):

本院受理申请人韩秀梅与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66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

王俊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焦旭明诉被告王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77250元(从2012年3月4日至2020年9月26日)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月1.5%计算;2、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三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钱宏伯、安树柱、高飞、王娜、段建跃、伊丽娜:

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44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高飞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街竹英楼6层丙单元2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3106656号,建筑面积129.94平方米)和被执行人安树柱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街竹英楼6层乙单元2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3106657号,建筑面积129.94平方米)两套房屋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