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8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尚: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军汉调味品批发商行与被告杨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226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陈晓龙、吴洁: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团员、王润桃、王文俊、周转女、陈晓龙、吴洁、安瑞林、杨艳霞、周利、尹连奎、邢丑龙、陈恩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晓龙、吴洁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刘体俊、党利利: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秀秀、张杏枝、田四青、徐玉白、刘体俊、党利利、安瑞林、杨艳霞、周利、尹连奎、邢丑龙、陈恩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内蒙古禾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萍诉被告那贵堂、内蒙古禾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8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包志兴:

本院受理原告程龙诉被告包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郝吉元、史雪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吉元、史雪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刘学军、张勇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学军、张勇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赵兴卯、杜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兴卯、杜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

王捷、刘晓庆:

本院受理原告甘霖诉被告王捷、刘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

傅二昌:

本院受理原告李思中诉被告傅二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

刘占维: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春诉被告刘占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

冯拴爱、陈交其、陈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拴爱、陈交其、陈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

郭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惠诉被告郭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

内蒙古凯尔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朱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英杰诉被告内蒙古凯尔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朱振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

郭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倪美珍、郭永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59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喜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2020)内0105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爱喜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07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建英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第三人杨永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田建英对本院(2021)内0105民初6371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建英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第三人杨永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371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建英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第三人袁志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田建英对本院(2021)内0105民初63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建英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第三人袁志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370号之一、(2021)内0105民初6370号之二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位争强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2021)内0105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位争强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1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赛罕区柳树湾杨家菜馆: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都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赛罕区柳树湾杨家菜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刘树东、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树东、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36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成交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内蒙古融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王城、王玉平:

本院受理的李文广申请执行内蒙古融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王城、王玉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1159号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