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永斌:
本院受理原告闫泽维诉被告石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永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闫泽维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闫泽维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刘淑芬、于春生及其实际占有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与刘淑芬、于春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本院将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刘淑芬、于春生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利民街天宇公司综合楼1层20号,评估价为927533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788403.05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670142.5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李玉成: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鲁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浩仁塔本、杜晓若、李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监5号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举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郭飞:
本院受理原告徐慧龙诉被告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整,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息率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马翠香、于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京致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马海敏、马巧玲、马军、苏艳、巴彦淖尔市经济开发区草原翔马食品厂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那仁苏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李广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林诉你、魏敏、黄新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新利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王玉林运输费18939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玉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3元,由原告王玉林负担417元,由被告黄新利负担28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2021)内0826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那申勿力吉、李铁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立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郭立东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两笔50000元和20000元,合计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付长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天龙诉被告付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400元,合计14400元(以月利率2%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3日);2、判令被告自2021年11月23日起继续按照每月2分的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给付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王哈斯额尔敦: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283号原告张全成与被告王哈斯额尔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6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哈斯额尔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全成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13440元(30000元×0.0128元×35个月,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0月10日),本息合计43440元;二、驳回原告张全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张芳、赵永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云志庭、内蒙古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0)内01民初10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浩河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张喜龙: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喜旺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喜龙、刘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喜龙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呼和浩特喜旺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6000元。二、刘文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呼和浩特喜旺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4元,由被告张喜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李万则、袁俊则: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万则、袁俊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永涛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鄂尔多斯市天友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申请人王永涛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7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2017)内0602民特341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王永涛。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宋学军、高艳茹、张建宇、王泽、孙拥军、王雪蕻、高永峰、王杰:
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学军、高艳茹、吴富生、杜如益、张建宇、王泽、孙拥军、王雪蕻、高永峰、王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富生、杜如益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72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吴富生、杜如益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书(1、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异729号执行裁定书,并发回作出裁定的东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定;2、依法解除对复议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纺织东街31号康雅安商住小区4号楼1单元1001室产权证号:109021309547房产的查封措施;3、依法停止对复议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纺织东街31号康雅安商住小区4号楼1单元1001室产权证号:109021309547房产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兴和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智联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赵毅、白晓婷、贺爱萍、黄金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毅、白晓婷、贺爱萍、黄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207民初47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姜坤: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英诉你及被告宋雪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8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宋雪莲、姜坤给付原告李凤英化肥款15217元,并支付自2011年3月10日起,以欠款1521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至欠款给付完毕时止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892元,由被告宋雪莲、姜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曹建东、张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佘雄诉被告曹建东、张秀梅、祁雯、曹奥宣、曹彬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2021)内0826民初2536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