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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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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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19日

郭凯恩: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与被告郭凯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凯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勇偿还借款本金7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72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671元,原告负担30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9日

韩胡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诉被告韩胡格吉乐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农资款2笔10600元,利息19462元(7600元×0.0128元×152.5个月=14835元,从2009年3月2日至2021年11月15日止;3000元×0.0128元×120.5个月=4627元,从201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本息合计30062元;二、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21年11月1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三、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9日

李宝发: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银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利息32000元(12000元×0.0657%×3785天=29840.94元,2010年4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12000元×0.0416%×504天=2515.96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5日,本息合计44000元);2、2022年1月5日起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9日

刘树忱:

本院受理的原告岳荣与你、吴少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要求被告自2021年5月2日起开始以一年期借款市场报价的利率的标准给付原告利息至借款偿清时止;3、要求被告吴少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9日

勿力吉巴图: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480号原告蔡永华与被告勿力吉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8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吕俊德、姚国君、张清燕、程根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俊德、姚国君、张清燕、程根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19日

李敬明:

本院受理(2021)内0502民初11699号原告王会娟诉被告李敬明、李燕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19日

丁丽萍:

本院受理郑林梅诉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44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郑林梅的诉讼请求:1、请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丁丽萍偿还原告郑林梅借款本金70000元整及剩余利息39400元。①2015年4月28日借款本金20000元,至2021年9月14日利息76个月×400元=30400元-16800元=13600元。②2016年4月24日借款本金10000元,至2021年9月14日利息64个月×200元= 12800元-8400元=4400元。③2017年5月14日借款本金20000元,至2021年9月14日利息52个月×400元=20800元-11000元=9800元。④2018年10月27日借款本金20000元,至2021年9月14日利息35个月×400元=14000元-2400元=11600元。总计本金70000元,利息39400元。2、诉讼后的利息如果被告在2021年12月底前将所欠款109400元全部付清就不予计息,如付不清就以欠条为准继续付息。3、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从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丁丽萍向原告郑林梅4次借款70000元整,并打下借条四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借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9日

郭俊锋: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郭俊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俊锋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含费用)134169.02元及欠款还清之日止按领用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二、被告郭俊锋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代理费2000元及公告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4元,由被告郭俊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9日

李双喜、张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致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双喜、张晓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对本院作出的(2019)内0502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9日

贾玉生:

本院受理(2021)内0502民初11020号原告陈华诉被告贾玉生、刘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19日

孙昌玉:

本院受理(2021)内0502民初11585号原告王红岩诉被告孙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9日

刘秋柱:

本院受理原告卞秋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供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9日

张国良、师晓霞:

本院受理胡忠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8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胡忠生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国良、师晓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从2016年12月24日暂计至2021年8月24日的利息为179667元,总计:429667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国良、师晓霞按照欠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5.4%从2021年7月25日至还清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9日

刘喜根:

本院受理刘永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5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刘永祥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逾期利息1873.26元(以2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计息,从2020年1月4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剩余利息直至还清本金为止),以上共计:21873.26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9日

丁丽萍:

本院受理董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8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董明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984.68元,利息1731.52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7月5日,实际按照以借款本金26984.6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28716.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9日

张小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吕科工人工资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张小平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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