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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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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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丽艳:

孙风云与被告曹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丽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风云借款本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曹丽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孙洋: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6993号原告丁学超与被告孙洋、第三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人民政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学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孙洋给付原告丁学超利润款17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孙洋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包玲玲: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7177号原告张贺与被告包玲玲、张铁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9945元及利息192663.33元,本息合计382608.33元;二、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日止按月利率1.283%计算利息。以借款本金3994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欠款日止按月利率0.32%计算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包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银花与被告包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包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花借款本金12500元;二、被告包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银花逾期利息2710.42元(12500元×0.005元×43个月11天,从2017年1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银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6元,由被告包秀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孔范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与被告孔范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孔范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车辆损失款15092.60元。案件受理费17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孔范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宝岗:

本院受理原告金立辉与被告宝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宝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立辉房屋租赁费34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宝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海海连:

本院受理原告苏七月与被告海海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陈晓全(又名陈小泉):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87号原告科左中旗太平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诉被告陈晓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化肥款18000元,支付利息15796.80元,共计33796.80元;2.要求被告给付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至化肥款全部给付之日期间的全部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韩图亚(又名韩图雅):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91号原告玉荣诉被告韩图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按月利率0.05元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木日额(又名华木仁):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20号原告包铁青诉被告木日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法庭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替被告偿付的借用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7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8日

张淑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790号原告关玉瑛诉被告张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8日

董海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228号原告杨玉林诉被告董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1594.50元,本息合计9594.50元;2.判令被告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10月21日直至该借款偿清期间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邵卉华、陈正先:

本院在执行邵卉华、陈正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执2300号之一拍卖裁定、(2021)内0602执2300号查封裁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18号街坊易兴国际建材博览园A3号楼A-3-24号(合同编号:2009-0016390)、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18号街坊易兴国际建材博览园A3号楼A-3-3号(合同编号:2009-0016378)网络询价结论报告。(2021)内0602执2300号查封裁定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正先名下登记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18号街坊易兴国际建材博览园A3号楼A-3-24号(合同编号:2009-0016390)、和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18号街坊易兴国际建材博览园A3号楼A-3-3号(合同编号:2009-0016378);(2021)内0602执2300号之一拍卖裁定,裁定拍卖上述房产。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拍卖裁定、查封裁定、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内蒙古龙圆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刚诉被告内蒙古龙圆矿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运输法律关系项下产生的运输费用共计47501元及利息498.17元(利息从费用核对之第二日2020年10月23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年利息4.35%计算),利息最终计算至全额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上共计47999.17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新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赵美新就(2021)内06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依法撤销(2021)内06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杨继: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华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7229.6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即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6284.73元(该损失分三部分计算所得,第一部分为4701.4元:以2017年3月1日前垫付34506.4元为本金,按照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17年3月2日至2020年8月;第二部分为1256.33元;以2018年6月29日垫付15477.55元为本金,按照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18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第三部分为327元;以2019年7月1日垫付7245.70元为本金,按照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8月。损失最终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二项合计金63514.3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三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刘伊磊:

本院受理的(2021)内0602民初5122号原告苏二小诉被告刘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9万元本金的利息230400元(以本金9万元计算,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以本金9万元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3、判令被告刘伊磊向原告支付借款3万元的本金的利息75000元(以本金3万元计算,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以本金3万元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三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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