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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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晓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占国与被告赵晓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高占国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冯亮: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霞诉被告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李波:

本院受理原告程福利诉被告开原市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吴桂荣、李玉付: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郑华南、张明: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薛世昌、张素清:

本院受理的案外人焦永清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听证会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听证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审查。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8日

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布和诉被告郭保中、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向被告郭保中、金花追偿贷款所欠本金及利息及罚息及相关费用60920元,已由新城区人民法院从布和银行账户扣除还给新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追偿本金及利息(2021年8月17日起算,到被告还清所有欠款为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结息方式计算收取15.40%利息。约等于1天26元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郭保中、金花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李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诉你与被告内蒙古中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永强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601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白国成诉被告刘志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白国成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刘志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8日

郝伟: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原审被告郝伟、李秀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再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本院于2017年5月29日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郝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615544.26元及利息与罚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标准支付);三、驳回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入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王艺:

本院受理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艺、高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艺、高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694.79元,利息26854元(截至2021年7月12日),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继续支付利息从2021年7月13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梅兰、宝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满贵诉被告梅兰、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整、利息108000元,本息合计:208000元,利息计算至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奇增光:

本院受理原告邬芮芬与被告奇增光、第三人高万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驳回原告邬芮芬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第三人高万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邬芮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牛小青:

本院在执行田利平与牛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内0924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马美琴、白锦平:

本院受理的(2021)内0602民初2817号原告任锦秀诉被告马美琴、白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三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王桃申请执行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120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呼和浩特市闻都雅苑小区剩余地下车位107个(1、2、3、4、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27、28、29、30、31、32、33、34、38、44、47、50、52、54、58、65、68、70、72、74、81、83、84、85、87、89、91、93、94、95、100、101、106、109、122、131、132、133、135、140、144、151、155、157、163、164、166、167、168、169、170、171、172、174、175、177、180、181、182、183、184、190、192、194、196、199、200、210、212、213、215、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2、313)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桃(身份证号150402197106190324),抵偿本案案款8369764.7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高咏峰:

本院受理乌兰诉高咏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12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高咏峰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四纬路东润豪景二期9号楼8层801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宋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珍诉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2021)内0102民初7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李青竹:

本院受理原告丁智鹏诉被告许刚、李青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丁智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智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吴蕊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浩然诉被告吴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37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王连胜:

本院受理张紫竹诉王连胜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1453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连胜名下的蒙A1BE77奔驰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2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王连胜:

本院受理张紫竹诉王连胜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1453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连胜名下的蒙A1BE77奔驰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2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香薇与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34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105民初133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8日

曹春雨:

本院受理原告王庆申诉被告曹春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春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王庆申劳动报酬14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曹春雨负担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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