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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凤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朱同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志军、朱同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解国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城区裕景陶瓷经销部诉被告解国伟、北京兴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兴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内0102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北京兴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兴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吕华、郝玉茹: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华、郝玉茹、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6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蔚文晓:

本院受理原告韩丽诉被告蔚文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2400元及利息41290.32元,共计113609.32元。(注:1、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9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为2787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6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为11652.66元:2、利息以124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为1165.6元:从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6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602.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26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

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于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田新萍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于立军执行异议之远一条,案号为(2021)内01民初775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田新萍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书。田新萍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确认位于包头市高新区恒为路5号鹿港小镇花园6-104商铺归申请人所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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