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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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莲风: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照日格图诉被告莲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秦玉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立峰诉被告秦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黄玉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立峰诉被告黄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韩国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立峰诉被告韩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秦玉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团亮诉被告秦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张双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殿文诉被告张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白查干少布: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坤诉被告自查干少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周常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德全、陈钢、张小美诉被告周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李成帅: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香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白压香与被告李成帅于2018年12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办议》;二、被告李成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白玉香购房款199850元、向原告白玉香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白玉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斥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7元,由被告李成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15日内,向本院递变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4日

阿巴嘎旗金原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屈咏文、屈舒:

本院受理上诉人宝泉、上诉人李元祥、上诉人李胜祥、上诉人李子军与被上诉人阿巴嘎旗金原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阿巴嘎旗鑫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屈咏文、原审第三人屈舒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25民终1171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马继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马继光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内012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内012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18行:“被告马继光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合计272322.31元(卡号:5289480001305106,截止2021年4月11日结欠本金165891.85元、利息30905.04元、分期手续费21463.01元、年费3600元,违约金50462.41元);并支付从2021年4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补正为:“被告马继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合计272322.31元(卡号5289480001305106,截止2021年4月11日结欠本金165891.85元、利息30905.04元、分期手续费21463.01元、年费3600元、违约金50462.41元);支付从2021年4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支付本案律师费1000元、公告费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尉理会:

本院受理原告杨佳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唐雪茹:

本院受理原告佟海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闫月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颜辉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郑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贺淑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贾永瑞:

本院受理原告(2021)内0123民再5号原告史三女诉被告贾永瑞、贾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舍必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1月14日

内蒙亿有泰木制品有限公司、史曾有: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万彩轩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亿有泰木制品有限公司、史曾有、张建军、郭维、田羽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10月25日审理终结。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3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5登报,但因书写错误,把判决书公告错误公告为开庭传票,特此更正。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柴庆元、王丽生、荣乃实、孟江涛、柴乃育、孟朝辉、柴嘉琦:

本院受理原告康兴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柴庆元、王丽生、柴乃实、孟江涛、柴乃育、孟朝辉、柴嘉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787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康兴增加诉讼请求为:请求贵院依法确认位于包头市高新区恒为路5号鹿港小镇花园14-103号房屋归申请人所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柴庆元:

本院受理原告张霄勇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柴庆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774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张霄勇增加诉讼请求为:请求贵院依法确认位于包头市高新区恒为路5号鹿港小镇花园15-104号房屋归申请人所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任希玉: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蕾玉被上诉人任希玉、董应茹民问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6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内蒙古天富发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天军:

本院在执行张智斌与内蒙古天富发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智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智斌对裁定结果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379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李军雁: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被申请人李军雁、谷建英、杨梹、原审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再182号案件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康瑞波、张彩清、贺广荣、田翠清: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瑞生、孟文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8日起算,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直至全部付清为止);二、被告康瑞波、张彩清、贺广荣、田翠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康瑞生、孟文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4日

张铁军:

本院受理原告辛正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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