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14日
闫宝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14日
刘毛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14日
刘爱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14日
林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14日
李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14日
闫小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14日
张兴: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平与被告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陈清荣、张跃:
本院在执行王志和与陈清荣、张跃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兴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4执恢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樊永世、王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王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聪明诉你与郭建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李生贵: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39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因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偿还本金92246.5元及截至2021年8月17日所欠利息150254.85元、违约金20469.5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陈志强: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7123号原告郝杰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垫付的工资款共计138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4日
王埃虎: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王埃虎: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利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周余才: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与被上诉人董有为、原审第三人周余才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5行终17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周保强、董亚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周保旺、邱爱枝、周保强、董亚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保旺、邱爱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8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9年1月29日至2020年1月28日,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29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周保强、董亚娜对被告周保旺、邱爱枝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周保旺、邱爱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4日
白宝林、杨静、尚志峰、高军:
本院执行的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宝林、杨静、尚志峰、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1)内0624执恢5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民事裁定书(冻结)、民事裁定书(划拨)、民事裁定书书(查封)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刘会:
本院受理原告周兴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周兴华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9285元(20000元×1.5%×1635天÷30天,自2016年2月5日至2020年8月20日=16350元+20000元×1.28%×344天÷30天,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4日=2935元),本息合计:39285元;二、被告刘会支付原告周兴华,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4日
杨七斤: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七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德借款本金1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丁舜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21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宋彬申请执行丁舜国、孙凤丽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执恢2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你名下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办事处诚达·龙庭国际小区(A)区17-2-302室住宅用房(合同编号:2013-0014360号)的房屋进了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邰晓红以最高价竟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邰晓红时转移。因申请执行人宋彬和另案申请执行人杨慧林按比例分配所得案款均未清偿全部债务,经向两案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两案本次执行程序,现向你公告送达终结(2021)内0521执恢200号案件和(2021)内0521执恢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齐毛敖海、王领小: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254号原告韩额尔敦昌与被告齐毛敖海、王领小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韩额尔敦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齐毛敖海、王领小偿还原告韩额尔敦昌为其垫付的贷款本息合计50000元;二、由被告齐毛敖海、王领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
任占福: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161号原告赵金凤与被告任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金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任占福偿还借款10000元;二、由被告任占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