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关铁宝与原审被告关玉荣、包白乙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监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赵光华、汪亚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秀华诉被告赵光华、汪亚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尾欠建房款80000元及以8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42629.80元,本息合计122629.80元(利息计算方式:80000元×1.283%×41个月又16天,自2016年1月28日至2021年12月15日);2、2021年12月15日以后的80000元相应以月利率1.283%计算的利息计息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8时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周长喜(孙长喜):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64号原告张鹏与被告周长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周长喜偿还欠款本金3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周长喜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