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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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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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邢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包头市富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内蒙古星彦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郝永:

本院受理原告赵兵全诉被告郝永、马兴忠、巴彦淖尔市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24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247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郝永、马兴忠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229496元;二、判令被告巴彦淖尔市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未付部分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杨尚: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军汉调味品批发商行与被告杨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郭小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娟诉被告郭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郭小斌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25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边晓莉:

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边晓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边晓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款代偿款874829.12元及至2021年1月14日的利息73200.44元;二、被告边晓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874829.12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3.3元,由被告边晓莉负担13280.3元,由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2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张敏: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孙瑞芳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陈双平、张敏、解永刚、乔秀玲、张二成、代方阁、杨金梅、乔刚、黄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106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一、陈双平、张敏共同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双方当事人约定月利率21.8‰),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告解永刚、乔秀玲、张二成、孙瑞芳、代方阁、杨金梅、乔刚、黄娜对被告陈双平、张敏的贷款本金以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给付责任";三、原审被告解永刚、乔秀玲、张二成、代方图、杨金梅、乔刚、黄娜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给付责任,原审被告解永刚、乔秀玲、张二成、代为阁、杨金梅、乔刚、黄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陈双平、张敏追偿。原审案件受理费15390元(缓交)、保全费5000元(缓交)由原审被告陈双平、张敏、解永刚、乔秀玲、张二成、代方阁、杨金梅、乔刚、黄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马玉凤: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刚诉被告王贵云、马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二、承担利息自2017年10月7日至2021年9月9日,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35334.25元;2021年9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以上共计185335.25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14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明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被告明格尔、康雅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徐玉宝: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内蒙古万和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郑伟、郑德元、史书明、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玉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王晓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俊与被告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宏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28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宏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晓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新城区峰玲建材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陈柯羽诉被告新城区峰玲建材经销部、晏峰、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不服本院(2021)内0102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王斐:

本院受理的沃丽艳申请执行王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沃丽艳申请对被执行人王斐所有的位于赛罕区新桥靠北街青城人家小区3号楼3层7单元3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5135768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5135767号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李会: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李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9499.15元,利息71879.8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3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19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刘先爱、郭欢迎、常俊、石亚娇、高虎雄、邓秀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刘先爱、郭欢迎、常俊、石亚娇、高虎雄、邓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先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偿还利息1317.05元;2.判令被告刘先爱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8日计16465.05元;3.判令被告刘先爱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2500元;4.判令被告刘先爱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律师费为25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判令被告郭欢迎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常俊、石亚娇、高虎雄、邓秀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2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张国军、王海燕、松建亭、赵春燕、杨福祥、焦彩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国军、王海燕、松建亭、赵春燕、杨福祥、焦彩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国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偿还利息3954.3元;2.判令被告张国军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计17052.84元;3.判令被告张国军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2450元;4.判令被告张国军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律师费为245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判令被告王海燕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松建亭、赵春燕、杨福祥、焦彩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2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王圪东、邬彩虹、王志彪、段艳芳、王五十三、王燕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王圪东、邬彩虹、王志彪、段艳芳、王五十三、王燕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圪东、邬彩虹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5月20日的罚息及复利10554.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圪东、邬彩虹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5月21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圪东、邬彩虹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四、被告王圪东、邬彩虹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公告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张瑞兵:

本院受理原告袁国全与被告张瑞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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