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梅:
关于原告程永军与王雪梅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7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郄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宁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康冬妮、刘奋科: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海栋诉你二人与刘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内0802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后,被告刘云海提出上诉,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二人送达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佟仁琴扎和苏: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开花诉被告佟仁琴扎和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王宝海、吴金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伟雄铝塑门窗装潢材料店诉被告王宝海、吴金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2日
白永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坤诉被告白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2日
陈树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好运农资商店诉被告陈树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白双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连喜诉被告白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陈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小陆摩托车农机配件诉被告陈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韩国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小陆摩托车农机配件诉被告韩国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2日
常斯琴巴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格日乐图诉被告常斯琴巴图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陈晓龙、吴洁: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团员、王润桃、王文俊、周转女、陈晓龙、吴洁、安瑞林、杨艳霞、周利、尹连奎、邢丑龙、陈恩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晓龙、吴洁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刘体俊、党利利: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秀秀、张杏枝、田四青、徐玉白、刘体俊、党利利、安瑞林、杨艳霞、周利、尹连奎、邢丑龙、陈恩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内蒙古禾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萍诉被告那贵堂、内蒙古禾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8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包志兴:
本院受理原告程龙诉被告包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郝吉元、史雪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吉元、史雪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刘学军、张勇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学军、张勇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赵兴卯、杜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兴卯、杜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王捷、刘晓庆:
本院受理原告甘霖诉被告王捷、刘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傅二昌:
本院受理原告李思中诉被告傅二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刘占维: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春诉被告刘占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冯拴爱、陈交其、陈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拴爱、陈交其、陈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郭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惠诉被告郭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德阳市同新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3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街瓯江现代城小区地下车库C-001、C-002、C-003、C-004、C-005、C-006、C-007、C-008、C-009、C-010、C-011、C-012、C-013、C-014、C-015、B-D01、B-D02、B-D03、B-D04、B-D05、B-D06、BD07、B-D08、B-D09、B-D10车位);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编号:内新广房估字(2021)第0685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杨世平、杨君:
本院受理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诉杨世平、杨君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康淑芳、张晓鹏: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一、康淑芳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北街富邦小区8号楼2单元1层1户(不动产权证书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08119227号);拍卖二、张晓鹏(共有人:李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利民街昌平小区1号楼6层7单元9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0142855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0142856号)】及涉执房产相应司法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赵俊霞:
本院受理董俊和与你不当得利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6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赵俊霞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黑兰不塔村1#-5-中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3021909号)】及涉执房产相应司法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高贞: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与被执行人粱兆畅、高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4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粱兆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长兴大厦3层1031-1、1031-2、1031-3、1031-15、1031-16、1031-17共计6套房地产)及内济丰估字【2021】第0316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苏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以善诉被告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陈以善返还货款252621元;二、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陈以善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5262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陈以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08元、保全费195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苏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王利开: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被告王利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4485.90元,本息共计44485.90(利息截至2021年8月6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张先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被告张先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29923.67元,本息共计79923.67元(利息截至2021年8月6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