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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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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王敏、哈斯高娃、付文甲、杨红霞、吉亚图、王禄、唐慧荣:

我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3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敏、哈斯高娃、付文甲、杨红霞、吉亚图共同偿还原告巴彦淖尔市昌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万元,并从2012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已支付的36万元应予核减;二、被告王敏、哈斯高娃、付文甲、杨红霞、吉亚图共同支付原告巴彦淖尔市昌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6万元。三、被告王敏、哈斯高娃以其抵押的房屋(巴房字第043018号)及被告王禄、唐慧荣以其抵押的房屋(临房字第065050号、临房字第065051号、临房字第065052号)三套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被告王敏、哈斯高娃、付文甲、杨红霞、吉亚图负担116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启动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通知你们,我公司将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相应的抵押担保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彭博,由你们直接向受让人彭博履行上述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巴彦淖尔市昌融小额贷款

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月11日

■仲裁公告

巴彦淖尔仁者寿青春湖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洪辉、杨敏2人与你单位劳动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地址无人办公,且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2)45号和(2022)4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1月11日

内蒙古聚昊祥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与杨彬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内蒙古聚昊祥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与杨彬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聚昊祥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将其对借款人李宝明,担保人:包头市众利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田雨新、李炳财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转让给杨彬。内蒙古聚昊祥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与杨彬特联合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

杨彬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的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杨彬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和相关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内蒙古聚昊祥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杨彬

2022年1月11日

■减资公告

兴安盟亚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2201M A13Q R2E46,经股东决定,将本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人民币减资至10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特此公告。

兴安盟亚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1日

■仲裁公告

梁文强(150105198711044613):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城环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客运出租车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1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会定于2022年3月10日14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1月11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嗨杰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德吉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委托运营管理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767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会定于2022年3月9日14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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