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达拉特旗联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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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7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636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郭晓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602民初2752号原告东胜区勇大轮胎经销部诉被告郭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轮胎款5763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080元(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21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三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李彩芬: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瑾与被执行人李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21)内0602执恢2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彩芬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铁西地税小区6号楼1单元108室及4号楼1层92室(产权证号:109030900853)的房产;二、内中博房地估字[2021]第0230号估价报告,评估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铁西地税小区6号楼1单元108室房产的价值为1672438元;三、内中博房地估字[2021]第0542号估价报告,评估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铁西地税小区4号楼92号车库的价值为247855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梁瑞铭诉张海军、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从2014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的利息544750元(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的利息79351元(按照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为基准,即年利率15.4%计算),上述本息合计1124101元,从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由被告负担(按照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为基准,即年利率15.4%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追加当事人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白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梁瑞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白建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8000元;支付原告从2010年6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43266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24日的利息16940元由被告承担(按照2021年9月20日公布的LPR的4倍计算,即年利率15.4%);从2021年9月25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按照2021年9月20日公布的LPR的4倍计算,即年利率15.4%),本息合计448206元;二、保全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刘杰:

本院受理原告杨涛诉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杨涛偿还借款51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郭慧荣、李小生:

本院受理原告赵甫祥诉被告郭慧荣、李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郭慧荣、李小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赵甫祥偿还借款本金33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判决生效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被告郭慧荣、李小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白二小: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飞诉被告白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白二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军飞借款本金2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白二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娜仁花、格希格都林、额定其木格、苏力格、苏古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九州同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娜仁花、格希格都林、额定其木格、苏力格、苏古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娜仁花、格希格都林、额定其木格、苏力格、苏古瑞在继承古其图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九州同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车款20.7万元及违约金2.07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告鄂尔多斯市九州同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增加改判由娜仁花承担还款责任;二、娜仁花、格希格都林、额定其木格、苏力格、苏古瑞在继承古其图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巴音吉日嘎拉: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云诉被告巴音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8400元;从2020年4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由被告承担(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564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张篷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篷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篷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款代偿款23887.5元及至2020年10月13日的利息771.25元;二、被告张篷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23887.5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46元,由被告张篷春负担416.47元,由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99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张篷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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