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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6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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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锦:

本院受理原告李连贵诉被告任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内蒙古思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电信分公司)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思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支付服务费547370.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以180687.5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2019年9月1日至11月31日及2021年1月31日前的利息以181996.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20日的利息以184686.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马继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继光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合计272322.31元(卡号:5289480001305106,截止2021年4月11日结欠本金165891.85元、利息30905.04元、分期手续费21463.01元、年费3600元、违约金50462.41元);并支付从2021年4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5元,由被告马继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6日

李里利、王爱女、陈瑞军、王香连、郝文文: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李里利、王爱女、陈瑞军、王香连、郝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里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728.89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里利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7日计14126.55元;3.请求判令被告李里利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25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李里利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25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请求判令被告王香连、郝文文、王爱女、陈瑞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16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田玉平、孙喜兰、田建军、张润梅、孙喜波、樊燕萍: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田玉平、孙喜兰、田建军、张润梅、孙喜波、樊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田玉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8000元,利息2099.68元;2.请求判令被告田玉平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7日计17627.38元;3.请求判令被告田玉平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4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田玉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40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请求判令被告孙喜兰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田建军、张润梅、孙喜波、樊燕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16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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