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6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76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7日

张海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7日

田小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7日

张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7日

宋春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7日

刘改: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军、高建萍诉被告闫力嘎、刘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闫力嘎、刘改给付原告80万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等)、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郭仲雄:

本院受理原告高睿清诉被告闫美荣、第三人郭仲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停止对于康巴什新区康宁路蓝鹏阳光家园小区4B号楼1单元601号房屋(价值447854元)的执行,并解除已经实施的执行措施。2、确认原告对康巴什新区康宁路蓝鹏阳光家园小区4B号楼1单元601号房屋享有所有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高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兵诉被告高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修理及配件费用共计75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高彬: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锦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6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楼1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肖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华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海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内蒙古华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2021)内060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高磊:

本院受理原告牟德银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牟德银工程款22.5397万元;二、驳回原告牟德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90元,由原告牟德银负担1450元、由被告磊扬公司负担4340元)、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王永飞: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平与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6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楼1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田雨雨: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蒲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贺佩:

本院受理原告贺珍利与被告贺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王忠:

本院受理原告郝孔明与被告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王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郝孔明油款151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内蒙古九州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飞诉被告内蒙古九州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张占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飞支付欠款39641.89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以39641.89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高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41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52元,原告高飞负担28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薛凤清、纪燕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薛凤清、纪燕梅、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794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内蒙古九州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平平诉被告内蒙古九州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张占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平平支付欠款98056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以98056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平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461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47元,原告陈平平负担91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康关前、闫凤英、龚胜林、邓兰珍: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康关前、闫凤英、龚胜林、邓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康关前、闫凤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4690.93元,利息2786.32元;2.请求判令被告康关前、闫凤英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3.4%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7日计51845.62元;3.请求判令被告康关前、闫凤英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4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康关前、闫凤英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律师费为573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请求判令被告龚胜林、邓兰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10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田建军、张润梅、田玉平、孙喜兰、孙喜波、樊燕萍: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田建军、张润梅、田玉平、孙喜兰、孙喜波、樊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田建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000元,利息2054.96元;2.请求判令被告田建军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7日计17253.58元;3.请求判令被告田建军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4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田建军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40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请求判令被告张润梅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田玉平、孙喜兰、孙喜波、樊燕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1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张波波、高英、高耀、张慧娟、王俊枝、贾福锁: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张波波、高英、高耀、张慧娟、王俊枝、贾福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波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偿还利息995.49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波波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计10792.03元;3.请求判令被告张波波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2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张波波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20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请求判令被告高英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俊枝、贾福锁、高耀、张慧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1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安润奎、金海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史文超、安春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润奎、金海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90000元。二、被告安润奎、金海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期内利息56945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为基数,从2020年3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三、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本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史文超、安春灵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8861元,由被告安润奎、金海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白光: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内蒙古蒙玛农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5民申74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听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号法庭公开听证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史文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安春灵、安润奎、金海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润奎、金海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90000元。二、被告安润奎、金海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期内利息56945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为基数,从2020年3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三、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本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史文超、安春灵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8861元,由被告安润奎、金海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付俊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瑞芳与被告付俊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杨艳锋、杨嘉妮、袁利平、昌荣艳、胡应苗、余毛娥:

本院受理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杨艳锋、杨嘉妮、袁利平、昌荣艳、胡应苗、余毛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4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