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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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6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胡瑞勇、王海霞:

上诉人周海凤就(2021)内0929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外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军诉被告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29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7日

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建伟诉被告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30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7日

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建辉诉被告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30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7日

杨启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佳琦诉被告杨启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32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7日

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辛志林诉被告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34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7日

内蒙古天下牧场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下牧场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7日

内蒙古天下牧场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下牧场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财智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338号]一案中,申请人王树清、王永峰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王树清、王永峰的变更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树清、王永峰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5执异672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郑炜耀:

本院受理张冰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53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郑炜耀: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海天培训学校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53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杨成、张敏:

本院受理王泽锋申请执行杨成、张敏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8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抵顶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许爱丽:

本院受理梁风莲申请执行许爱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853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额日登巴特:

本院受理斯琴满来与额日登巴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7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内蒙古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尤瑞章与内蒙古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6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丰林路北友谊大街东帝桥豪庭2号楼-201、2号楼-1-101、2号楼-1-102三套房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任燕峰:

本院受理张在生与任燕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8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姚安杰:

本院受理唐树青与姚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5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李林纳: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林纳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1月7日

包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于忠海与你和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兴吐苏木西会田召嘎查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曹双月:

本院受理原告包西良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张宝山、陈水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天营彩钢加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韩铁桩: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好亿家陶瓷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包宝音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苗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6日

高水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高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范根根、赵爱荣:

本院执行的张二虎申请执行范根根、赵爱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1)内0624执恢3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拍卖)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624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7日

杨雁飞:

本院受理原告贾三成诉杨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1月7日

石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雪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7日

樊永世、王秀兰:

本院受理徐碍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李凤莲、鄂尔多斯市万栋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银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10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给付上述借款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2021)内0602民初39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李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薛刚与被上诉人其勒木格、李强,原审被告麻丹、内蒙古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754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张永刚:

本院受理上海台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1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21)内01执755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杜鹏、张玉珍、刘罕平、边冬梅、田志勇、赵秀梅、杨玉光、侯美仙、邱飞明、李冬梅:

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杜鹏、张玉珍、刘罕平、边冬梅、田志勇、赵秀梅、杨玉光、侯美仙、邱飞明、李冬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7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5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鄂尔多斯市鑫垚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张润飞:

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鑫垚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张润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7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2016)内0602民初8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韩春霞、鲁金铠、樊志刚、党凤娥、晏有为、刘慧玲、韩振华、王美霞、孟志强、高玲:

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韩春霞、鲁金铠、樊志刚、党凤娥、晏有为、刘慧玲、韩振华、王美霞、孟志强、高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4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白雪: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祥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02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白海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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