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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邢晓天: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娟强诉被告邢晓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郄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宁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阿木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王佳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阿木古楞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41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鄂尔多斯市富鑫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郝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宽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富鑫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郝海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吴国栋、李翠英:

本院在执行殷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本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恢657号执行裁定书,一、裁定将李翠英名下持有的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32097元股权交付给申请人殷让所有;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乌日娜: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属平与被执行人乌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259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2592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1)内0602执2592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2021)内0602执2592号限制消费令;(2021)内0602执25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乌日娜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4670460009976495)1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驳回原告赵美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5日

汪荣松: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闫继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宏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齐帅:

本院受理原告赵燕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冀月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冀月林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5日

第三人邓安宇、陈建中、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忆海源商贸有限公司、申友刚、董睿: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邓安宇、陈建中、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忆海源商贸有限公司、申友刚、董睿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3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5日

米桂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米桂林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5日

苏凯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凯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魏利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利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薛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峰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胡莹: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峥嵘、胡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王英: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6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5日

张宝元: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宝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667号执行裁定书、(2021)内0105执恢667评估报告送达通知及内升恒评报字估字【2021】第035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5日

鲁原昌:

本院受理原告兰伟诉被告鲁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3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5日

内蒙古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飞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内蒙古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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