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闫利民通讯员张晓杰)2019年7月,刘某丰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个人承包的林地内建设房屋,经检测,占用林地面积467平方米,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林业部门向其送达了处罚决定,责令其6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并缴纳罚款4670元,刘某丰于接到处罚决定当日缴纳了罚款,但却迟迟未将林地恢复原状。
2021年8月,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刘某丰,要求其按处罚决定恢复林地原状。执行局接到案件后,执行人员赶到违法所在地,查看违建房产,因刘某丰已不在该村居住,执行人员通过电话与刘某丰取得了联系,刘某丰表示同意拆除违建房屋,但是最近在忙秋收,需要过一段时间。执行人员将实际情况向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反馈后,经商议,决定同意刘某丰在2021年10月底前拆除完毕。然而到了约定时间,刘某丰却一再以不太方便为由未拆除。
“冬日猎赖”专项行动开展后,执行局胡法官与刘某丰不断沟通,表示如再不拆除,法院将组织人力、物力强制拆除,不仅产生的费用要自行承担且会在乡间造成不好的影响,在不断善劝下,刘某丰终于在2021年12月21日,拆除了违建建筑,将林地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