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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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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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寿成:

本院受理原告杜志军诉被告尹寿成、吕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尹寿成、吕宪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杜志军借款本金17600元,并给付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5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杜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4日

贾立国: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玲与被告贾立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亚玲与被告贾立国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张金峰、陈丽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佳宾与被告张金峰、陈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金峰、陈丽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佳宾的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原告李佳宾逾期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月利率0.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佳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白阿拉担仓:

本院受理原告董华山与被告白阿拉担仓、包宝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白阿拉担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董华山的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原告董华山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月利率0.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董华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米会忠、吴亚茹:

本院受理的李景顺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523民初5926号,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唐杰:

本院受理原告万淑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万淑荣欠款12000元;二、被告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万淑荣利息1065元(10000元×0.005元×21个月9天,从2018年11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万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王文喜: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文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淑环三笔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王文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淑环借款逾期利息12254元[11550元(20000元×0.005元×115个月15天,自2011年1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704元(20000元×年利率3.84%÷12×11个月15天,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4日)];三、被告王文喜支付原告张淑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4%计算从2021年8月5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张淑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包玉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4日

韩十五:

本院受理原告包宝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白宝音吐:

本院受理原告刘忠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幕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伟业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煜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张煜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张献华、张玉洁: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史强及原审被告张献华、张玉洁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崔爱琴与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万生、郭雪峰、刘砚芬、李宝生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233、232、265、2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王万生、郭雪峰、刘砚芬、李宝生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张伊蓝:

本院执行申请人俄罗斯东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新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张旭、张伊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571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张旭:

本院执行申请人俄罗斯东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新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张旭、张伊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5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曹旭升:

在申请执行人江阴蒙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被执行人吉林市汇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林市天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曹旭升、闫树春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28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20)内01执19号执行决定书,决定驳回唐毅解除限制高消费的申请,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该复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陈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景根换与被告陈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利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景根换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34063.01元,共计114063.01元;二、被告陈利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景根换逾期借款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1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21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借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景根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620元(原告景根换已预交),保全费1350元,由原告景根换负担1133元,被告陈利民负担383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鄂尔多斯市友泰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集通铁路神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友泰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8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友泰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集通铁路神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57867.38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集通铁路神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集通铁路神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5元,被告鄂尔多斯市友泰煤炭有限公司负担653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王永玲:

本院受理原告马计平诉你、董栓全、刘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对刘海滨的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董学良: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学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闫智慧:

本院受理原告张喻华诉被告闫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张天毅、梁剑钊:

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天毅、梁剑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作出(2021)内0102执异5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2020)内0102执1219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57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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