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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9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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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龙、包花拉: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哈申塔娜诉陈宝龙、包花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宝龙、包花拉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41号判决书(一、被告陈宝龙、包花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陈宝龙、包花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2240元【40000元×0.009元×34个月(2015年1月23日至2017年11月23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24日

李达胡白拉: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哈申塔娜诉李达胡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达胡白拉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250号判决书(被告李达胡白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偿还原告包哈申塔娜借款16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24日

刘志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闫秀平诉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志军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765号判决书(被告刘志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闫秀平债款37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包金良、张金宝:

本院已受理原告尚德宏诉包金良、张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金良、张金宝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034号判决书(一、被告包金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尚德宏借款本金12500元;支付逾期利息3000元(12500元×0.02元×12个月,从2017年2月25日至2018年2月25日)本息合计:15500元。二、原告尚德宏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包凤英: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慧江诉包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凤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037号判决书(一、被告包凤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慧江借款本金34000元,支付利息8820元【(10000元×0.02元×33个月,从2015年6月23日至2018年3月23日)+(12000元×0.005元×13个月,从2017年2月27日至2018年3月27日)+(12000元×0.005元×24个月,从2016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3日)】,合计42820元;二、驳回原告李慧江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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