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花:
本院受理原告包宏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内蒙古森活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娜与被告袁华、内蒙古森活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李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萍诉被告李国强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121民初21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内蒙古苏尼特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国土资源局诉你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24日
钱红霞、赖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钱红霞、赖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杜永伟、欣欣: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杜永伟、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马化文、郭晓宇: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马化文、郭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李蒙、赵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李蒙、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邢哨兵、赵燕婷: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邢哨兵、赵燕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赵艳庆、赵明娟: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赵艳庆、赵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4日
李锐军、贺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李锐军、贺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梁文秀、武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梁文秀、武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冯亮、王换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冯亮、王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李松、郭菲菲: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李松、郭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赵根厚、郭秀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赵根厚、郭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赵玉龙、王雪雯: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赵玉龙、王雪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苗志慧、苗根虎: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苗志慧、苗根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徐东东: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徐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史俊勇、郭小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史俊勇、郭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唐启国、孙牡丹: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唐启国、孙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包宝辉、呼格吉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包宝辉、呼格吉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杨志成、祁利芳:
本院受理冯丹申请执行杨志成、祁利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797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中昱估字(2018)第0324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王文忠、王凤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王文忠、王凤娥、云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郭丽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丁诉被告郭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丽青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3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包胡日查必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布和诉被告包胡日查必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呼和浩特市海莺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海莺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行审39号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呼和浩特市海莺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海莺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行审38号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行审42号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吴克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易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吴克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吴克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老槐庄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7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彭全根、张玉芬、温建国、侯建民、刘美兰: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彭全根、张玉芬、温建国、侯建民、刘美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18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彭全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人和小区49号楼3单元6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29日止),查封温建国位于武川县可镇腾飞大道南呈祥路东商业房屋(呼房权证号:武川县字第182021302733号),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