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8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利强:

本院受理原告庄金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内蒙古龙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小江、马小龙、高磊:

本院受理原告张雅丽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4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内蒙古龙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小江、马小龙、高磊:

本院受理原告夏立军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4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内蒙古再路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白旭然:

本院受理原告石锴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陈萍、牛丽:

本院在执行段喜爱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内蒙古金城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陈萍、程树才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源小区6号楼2号车库一套(房权证: 102021307017)进行评估,已作出内金城估字(2018)第687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为伍万叁仟肆佰伍拾贰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内金城估字(2018)第687号评估报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于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公告期满后,依法公开拍卖。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尚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范佳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同时向你送达本院(2017)内0802民初76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佳乐撤回对被告王欢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王二冬、张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平与被告王二冬、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二冬、张莉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张平借款147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王二冬、张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于海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改荣诉被告于海峰、呼和浩特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吴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铁木尔诉吴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61200元的货款或价值61200元的安利货物。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利息损失2410.77元(利息以61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0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史培文、史振兴:

本院受理献县顺鑫建材租赁站与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史培文、史振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石岚:

本院受理原告王宏勋诉被告石岚民间借贷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于建江、于智恒、孟玉英:

本院受理尚根和诉于建江、于智恒、孟玉英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56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于建江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前不塔气村4-05-16-823号北幢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4日

刘海军、段春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刘海军、段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海军、段春花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4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4日

王利军、苏美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王利军、苏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利军、苏美玲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42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4日

白永胜:

本院已受理原告德兴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被告白永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支付利息168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白永胜承担)、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陈所林、包晓荣: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616号原告陈红英诉你们、罗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5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从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债务期间已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5%计算的利息;3.要求被告罗斯琴与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借款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关金泉、包才花: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628号原告高扎力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两笔借款本金15075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2541元(9075×14个月×0.02元,从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本息合计: 17616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4、要求二被告2018年2月20日起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6日15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何国庆、金国庆: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619号原告齐海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4445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齐哈斯: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599号原告高扎力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四笔借款本金8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6530元(利息暂算至2月份),本息合计:2453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4.要求被告2018年2月份起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6日14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齐哈斯: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624号原告高扎力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三笔借用现金购买柴油借款1135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21569元(利息暂算至4月份),本息合计:32919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4.要求被告2018年4月份起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6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24日

吴风林、张秀兰: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641号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池百顺、张秀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四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9208元;2.要求四被告给付利息8821.80元;3.要求四被告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0.015元支付利息至贷款还清为止;4.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6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敖永喜: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民源农机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3日

武巴拉:

本院受理原告邢黎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3日

关勿云嘎日图: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3日

张敖喜老:

本院受理原告鲍代兄与你、白初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张八斤、王凤琴:

本院受理原告关红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齐永才: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