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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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二英:

关于原告崔敏诉被告陈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陈红亮、杨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贺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田占清:

本院执行的郜玉清申请执行田占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的(2018)内0621执48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陈文超:

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受理的原告乔玉福诉被告陈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0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王梅、徐良:

本院受理的王凤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保全鉴定办公室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李润喜:

本院受理原告杜晓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内0621民初138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薛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王瑞光:

本院受理侯跃平与王美升、张海鹰、赵景祥、王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侯跃平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上诉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范银山:

本院受理的苗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保全鉴定办公室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邬成龙(又名邬大龙)、邬飛龙(又名邬二龙):

本院受理张过兵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伊金霍洛旗新庙阿会沟致富煤矿:

关于原告魏秦荣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吕霄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621民初3025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有答辩意见,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副本。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赵俊强、刘三萍、李建章、曹爱林、王俊祥、邬军小、达拉特旗信得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赵俊强、刘三萍、李建章、曹爱林、王俊祥、邬军小公正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们电话关机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的(2017)内0621执209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赵俊强、刘三萍、李建章、曹爱林、王俊祥、邬军小、达拉特旗信得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赵俊强、刘三萍、李建章、曹爱林、王俊祥、邬军小公正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们电话关机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的(2017)内0621执209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张华、索海军:

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索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7491元;二、被告张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179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24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索海军对被告张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4元,由被告张华、索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4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阿拉腾乌拉、乌东其其格:

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腾乌拉、乌东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阿拉腾乌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1276元、利息2709元;二、被告阿拉腾乌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612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乌东其其格对被告阿拉腾乌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4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方媛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17内0602执2598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车辆)、2017内0602执25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车辆)、鄂市九鼎估字(2018)第0043号价格评估报告,将对你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蒙KW A517号江淮牌小轿车(评估价为35160元)进行拍卖。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常天翼: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合计1371430.82元及支付从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的利息512466.17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垫付本息合计1371430.82元为基数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2%计算)、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曰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王伟、郝博: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合计441829.46元及支付从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的利息175959.08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以垫付本息合计441829.46元为基数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2%计算)、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高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马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海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海荣偿还以借款本金38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完毕时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397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赵利峰:

本院在执行刘向勇与赵利峰、樊叶民间借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7)内0602执6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赵利峰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大桥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14号楼2单元104号(合同编号:2008-0007378号)房产一处;二、内蒙古承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对东胜区大桥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14号楼2单元104号房产一处的内承信房估字(2018)第0561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评估单价为6076元/㎡评估价总价为86024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吴靖、李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吴靖、李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565845.77元;2、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从代偿之日起至起诉之日的代偿资金占用费即代偿款利息25378.93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诉代偿款期间产生的相关资产拍卖费、评估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4、判令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所诉代偿款及占用费全部还清之日的所有利息;5、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2018)内0602民初4560号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赵利峰、樊叶:

本院在执行刘向勇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7)内0602执60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请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及生活费,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刘欣昇:

本院受理雷志义诉邢晓峰、马艳涛、刘欣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内0826民初1987号民事裁定书、(2018)内0826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辫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内蒙古集宁特梦成硅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白文华:

本院受理鸟兰察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902执5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单位、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你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本案抵押物即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赵秀沟1栋102等15套房、2栋101-201、3栋101-201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上述案件债务。你单位、你如有异议,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若你单位、你未就评估拍卖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届时将以随机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何银江:

本院在执行王国宾申请执行何秋风(又名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何银江、李作义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保证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826执恢17号执行裁定书、(2017)内0826执恢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保证人何银江、李作义在保证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担保人何银江、李作义偿还案款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50元、执行费360元。扣留担保人何银江在巴彦淖尔市司法局的工资收入每月1700元。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何银江:

本院在执行丁建科申请执行何秋风(又名何龙)、刘贤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何银江、李作义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保证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826执恢34号执行裁定书、(2017)内0826执恢3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2017)内0826执恢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7)内0826执恢3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保证人何银江、李作义在保证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担保人何银江、李作义偿还案款21.6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270元、执行费3174元。冻结了担保人何银江、李作义的存款帐户。轮后扣留担保人何银江在巴彦淖尔市司法局的工资收入每月1700元。冻结担保人何银江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帐户。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徐树军:

本院受理再审上诉人张英斌与再审被上诉人孙志华、徐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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