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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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9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文爱、张祥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龙诉被告陈文爱、张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刘佳奇: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玲诉被告刘佳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杨连智: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东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杨连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入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购车款594000元及违约金76651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素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刘满才:

本院受理上诉人闫大鹏与被上诉人刘满才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11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孙刚、孟凡才

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昆仑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孟凡才、孙刚、马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苏博: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鑫隆伟业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博、原审被告内蒙古庆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1998号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郭庆涛:

本院受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局和房屋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锦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淑贞,原审第三人郭庆涛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现依法向原审第三人郭庆涛公告送达呼和浩特市中级有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1行终28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王利俊、陈俊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志立诉被上诉人王利俊、陈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内蒙古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诉被告内蒙古荣胜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额日敦吉日嘎拉、宝日花:

本院受理原告潘立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庞国龙:

本院受理原告东乌旗兴旺兽药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339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张伟、张燕霞:

本院受理原告白丽、甄普智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1148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张立辉:

本院受理原告哈日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1177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赖连喜: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春迎诉赖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赖连喜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038号判决书(一、被告赖连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春迎借款本金9400元;支付逾期利息2978元【(3400元×0.005元×94个月,从2010年1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6000元×0.005元×46个月,从2014年3月4日至2018年1月4日)】本息合计:12378元;二、驳回原告张春迎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吴俊义: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玉芹与被告吴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爱新觉罗启河: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宇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彦兵、原审第三人爱新学罗启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9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刘鹏: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雪、被上诉人张明亮、原审被告刘鹏、原审被告刘国利、原审被告刘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160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内01民终1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苏亚南: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铁根、郭春艳与被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于建波、苏亚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1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于建波: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铁根、郭春艳与被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于建波、苏亚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1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乐卫军、黄庆森、蔡丽花、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锡林郭勒盟亿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浩、吕美丽、杨继、刘永亮、祁小强、王彩霞、鄂尔多斯市兴茂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王俊明、白贵莲、王俊珍、王俊霞、王小平、王永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潘桂霞、牛润、杜培清、蔺财、康建设、陈刚、李爱国(李守祚)、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英、李翠玲: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张华、刘杰敏、刘春玲、张关军、高海生、边树整、刘鹞、郝峰涛、张斌胜、张慧、张美秀、乔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4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靳军、杨玉珍、杨恩宽、张增齐、高来、杨恩蜻、张廷锐、李旺云、赵美玲、董梅、杨淑琴: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杨付清、卜海霞、杨占清、杨时雨、张龑、王福荣、赵云清、李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卢伟、杨艳茹、郭宝瑞、张明月、王伟、王平、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周富强、闫凤君、张巧琴、陈飞平、周默、郭利奇、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李文强、白茹:

本院受理内蒙古利佰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文强、白茹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39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李文强、白茹位于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利佰佳国际公寓B座100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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