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月16日,虽然节气上早已经过立春,但是内蒙古东北部的天气还是很冷,并且伴有大风。
这天,我作为书记员,随行政庭三名合议庭成员,乘坐我们法院唯一的一辆吉普车,赶往当时的位于兴安盟的图牧吉劳教所去开庭。
开庭的案件是四起行政案件。原告郝某、高某、张某、冯某因卖淫嫖娼被当时的哲里木盟(现今的通辽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分别决定处以劳动教养三年,送往当时的图牧吉劳教所接受劳动教养。他们四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1957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经过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这一制度被运用到1990年10月1日之前的时间,不服劳动教养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是没有救济途径的。直到1990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对于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郝某等四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决定。
由于当时人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认识程度不够,从1990年10月1日到1992年年初,我所在的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6起。郝某等四人提起的行政案件是我们法院受理的首起不服劳动教养行政案件。院里领导很重视。当时的图牧吉劳教所不通长途班车,院里派出了唯一的一辆吉普车送我们去办案。当时的路非常不好走,路上多是小土路,还有近十公里的沙土路,遇到车陷进沙土里不能开动时,我们就下车一起推,就这样,走了两天,终于第二天傍晚到了图牧吉。简单吃了点饭,我们就开始开庭审理。开完庭已经是晚上十一点多,因为那里没有可以让我们住宿的地方,我们便连夜开车往回走。那个年代去图牧吉,只有一条土路,周边几十公里还没有人烟,是一望无际的荒野,我们没有手机,没有现在的导航,司机只能凭着去时的记忆,看着天上北斗星识别着方向往回走,回到法院的路上又走了两天。
劳动教养制度在经历了58个春秋后,于2013年12月28日被废止,结束了其历史使命。由于不服劳动教养而进行行政诉讼的案件也随之消失。回想当年的办案经历,至今历历在目,抚今追昔,我深切感受到法治向前发展的进程……
(作者单位: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