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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2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宋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珍诉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爱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蒙苑小区1号楼3层2单元西户(房屋产权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5130640号)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汝州市喜临门商贸有限公司、王章栓、王留霞:

本院受理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与被申请人汝州市喜临门商贸有限公司、王章栓、王留霞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7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内蒙古涛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牛润才、王海乐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聂飞: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宏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与黄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祁万财、陈俊平:

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尧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祁雄、戴金芝、王克勤、张红霞、祁万财、陈俊平及第三人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173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35950元,退还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公告费460元,由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刘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少花与被告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少花石料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石料款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少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5元,由被告刘斌负担117元,由原告张少花负担21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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