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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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2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郝叶飞、赵小叶: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二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1日

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强飞、李美丽诉被告李生荣、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永良、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514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陈福: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福偿还原告吴玉苓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8600元(2014年1月14日至2019年6月14日共计65个月×1.5%×10000元=9750元;2014年7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共计59个月×1.5%×10000元=8850元),本息合计38600元。二、被告陈福支付原告吴玉苓自2019年6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顺延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顺延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三、被告陈福支付原告吴玉苓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765元,由被告陈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王久林:

本院受理原告崔秀珍诉你及卢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8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久林偿还原告崔秀珍借款4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崔秀珍对被告卢广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王久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邢建清:

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军诉被告邢建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邢建清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房屋租金104386元(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自2020年6月23日计算至2021年5月22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的迟延付款利息39162元(自2020年3月24日起,以149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暂计算至2021年8月3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物业费15175元(按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21年5月22日止);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1日

李志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恩浩信用社诉你与魏补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1日

杨海娜:

本院受理原告薄保花诉被告杨海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0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闫冬:

本院受理原告孙林诉被告闫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2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刘志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波、李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高林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林林、冯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耿福宽:

本院受理原告刘学飞与被告耿福宽、胡雪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戚运起:

本院受理原告康改鲜诉被告戚运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张枝叶: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雅静、张枝叶、刘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张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胡向东与被告张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志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胡向东水泥款492488.50元及利息(以492488.5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492488.5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日起直至实际给付为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案件受理费12739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志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赵勇、贺耀春: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借款本金99959.55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为3954元,逾期罚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6.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395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6.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赵勇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违约金5000元;三、被告贺耀春对被告赵勇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李银仓、王慧: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二人、杨风珍、李翠梅、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银仓、王慧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7.9‰计算,从2018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85‰计算);二、被告杨风珍、李翠梅、赵兵对被告李银仓、王慧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段海林、段燕风、张永亮、魏燕: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金光、赵芪芬、你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海林、段燕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7.9‰计算,从2019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85‰计算);二、被告许金光、赵芪芬、张永亮、魏燕对被告段海林、段燕风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张永亮、魏燕、段海林、段燕风: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金光、赵芪芬、你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亮、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7.9‰计算,从2019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85‰计算);二、被告许金光、赵芪芬、段海林、段燕风对被告张永亮、魏燕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段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姜能济与被告武金山、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志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姜能济借款本金76508.47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被告武金山对被告段志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姜能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刘占林、杨凤清、刘林枝: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三人、韩文锁、谭佳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文锁、谭佳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7.9‰计算,从2019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85‰计算);二、被告杨凤清、刘林枝、刘占林对被告韩文锁、谭佳佳所负的37500元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刘占林、杨凤清、刘林枝: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三人、韩文锁、谭佳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占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7.9‰计算,从2019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27‰计算);二、被告杨凤清、刘林枝、韩文锁、谭佳佳对被告刘占林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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