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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布和嘎如迪: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志刚诉被告布和嘎如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布和嘎如迪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23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刘瑞军:

本院受理赵千厚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9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张娜娜:

本院受理的亢艳红申请执行张娜娜人格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59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

本院受理原告刘忠秀(原呼和浩特市杰元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忠秀(原呼和浩特市杰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104.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104.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忠秀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付建军、尉蓝: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原审被告付建军、尉蓝、内蒙古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监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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