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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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0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梁永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梁永怀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29日

马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马莉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29日

杨红梅、焦俊彪、袁香瑜、锦佳月、黄润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梅,焦俊彪,袁香瑜,锦佳月,黄润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赵建国、许小建、许亚辉:

本院受理原告黄河与被告赵建国、许小建、许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建国、许小建偿还原告借款68万元;2、由许亚辉承担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1)内0602财保3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许亚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000460011915428)内6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鄂尔多斯市三扬能源有限公司、刘常猛:

本院受理原告蔚伟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三扬能源有限公司、刘常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伟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鄂尔多斯市万骏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胜区全智沟槽水暖批发部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万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驳回原告东胜区全智沟槽水暖批发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宋江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学丁诉你、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王二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三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李银栓: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张艳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争气、张艳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艳荣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67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9日

包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阿古达木诉被告包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金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阿古达木13万元,利息及费用损失共计42634元;二、驳回原告阿古达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高中正: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杰、苏文春诉被告高中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高中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利杰、苏文春交付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753号加禾小区B3号楼6层8单元816号房屋。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73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高中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张志铜: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柱诉被告张志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志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海柱支付装修费用74000元。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8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志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范国强:

复议申请人赵晓红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5执异8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内01执复153号执行裁定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吴永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埃清诉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60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范国强:

复议申请人范源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5执异149号、(2021)内0105执异14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内01执复203号、(2021)内01执复204号执行裁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上述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高龙:

本院受理原告孙炎林诉高龙、武川县农兴种植专业合作社、王长在(2021)内0125民初194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高龙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曹楠: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龙诉曹楠(2021)内0125民初194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曹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田宏亮:

本院受理原告于泽辉诉田宏亮(2021)内0125民初1871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田宏亮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王来忠、郝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来忠、郝秀珍(2021)内0125民初182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来忠、郝秀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于双柱、于双玲、范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于双柱、于双玲、范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121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于双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7%计算;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二、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于双柱所有的位于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崞县村,土地面积合计1527.4平方米,房产建筑面积539.1平方米的房院一处【房权证蒙0000153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号土左集用(土)字第0000137号】在前述第一项确认的债权债务数额范围内享有抵押担保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于双玲、范志杰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0元,由被告于双柱、于双玲、范志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9日

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玉杰、鹏达建设集团内蒙古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李世平: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世平、宋海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106号、(2021)内01执106号之二、(2021)内01执106号之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任希玉:

本院受理上诉人董应茹与被上诉人任希玉、杨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马奔: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及张文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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