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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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0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闫永刚、王迎莉: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永刚、王迎莉、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李育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延河诉被告李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4万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14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马二军、王书娟、雷维界、梁永峰、乔海军、崔银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马二军、王书娟、雷维界、梁永峰、乔海军、崔银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二军、王书娟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7月6日的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8729.02元,罚息23905.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马二军、王书娟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1年7月7日起欠付的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马二军、王书娟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四、被告马二军、王书娟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公告费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五、被告雷维界、梁永峰、乔海军、崔银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李福芬、李林兵、郭志强、李海燕、冀子清、李美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李福芬、李林兵、郭志强、李海燕、冀子清、李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福芬、李林兵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7月6日的借款本金59997.81元,罚息16442.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福芬、李林兵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1年7月7日起久付的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福芬、李林兵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四、被告李福芬、李林兵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公告费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五、被告郭志强、李海燕、冀子清、李美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徐文秀: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文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GF-2000-0171)已于2021年10月25日解除;二、被告徐文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鼎盛华世纪广场综合楼(18号楼)617号房屋;三、被告徐文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垫的贷款逾期利息及罚金3607.24元及违约金71017.7元,以上合计74624.94元。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84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文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卢玉梅、杨存明:

本院受理原告任月梅诉被告卢玉梅、杨存明、张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玉梅、杨存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任月梅借款本金89852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自2021年12月9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月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康雪瑞诉被告呼和浩特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呼和浩特市汇霖农牧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拉特中旗嘉佳和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郭国英、呼和浩特市汇霖农牧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内蒙古千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佳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千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史亚娟诉王磊、陈娜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史亚娟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张诗源: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忠与被告张诗源(曾用名张丽梅)民问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木仁、云中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胜君与被执行人木仁、云中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和喜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作出(2021)内0102执异5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2017)内0102执3779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由刘胜君变更为田和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53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呼和浩特市世纪腾飞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卫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世纪腾飞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已不在工商信息登记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呼和浩特市世纪腾飞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红卫砂石料款2966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欠款本金29665元为基数,年利率5.775%,从2020年11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45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世纪腾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王建军:

本院受理侯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96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侯建军借款本金65000元及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44633元,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侯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30元,公计费500元,由被告王建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9日

王保明:

本院受理石利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33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王保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石利凤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21年5月7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保明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政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9日

赵文扇(又名赵文善):

本院受理李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号(2021)内0121民初206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赵文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宁借款本金204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20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李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赵文扇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9日

刘彩军、付元在:

本院受理孔月英、侯永胜、侯永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473号】,现依法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付元在、刘彩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孔月英、侯永胜、侯永峰借款本会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合同成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孔英侯胜吴永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60元,公告费50元由被告付元在、刘彩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及副本,上诉于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9日

张志方:

本院受理孙加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51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1510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志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孙加游借款本金270000元。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志方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开乎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9日

苏立吉:

院受理刘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2)民初204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苏立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借刘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56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苏立吉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清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治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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