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绿康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赛罕区金盛国际家居裕港办公家具经销部与你公司之间关于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591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会定于2022年3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