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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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9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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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芹诉王智、王勇、赵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1.被告王智、赵淑芹偿还原告借款52800元,利息2883.33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利率分别按年利率24%、15.4%计算,从2019年12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止)本息合计55683.33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3.00元由被告王智、被告赵淑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苗庆:

本院受理原告崔艳诉被告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8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苗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艳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利息9143.75元(2013年8月30日至2021年7月30日止,按利率3.85计算),合计39143.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0元,由被告苗庆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马晓磊: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丽娜与被上诉人李元冬、原审被告马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温海平:

本院在复议申请人温海平不服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0125执1073号执行裁定,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执复2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温海平的复议申请,维持内蒙古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0125执异1073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复议申请人郝志军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5执异612号执行裁定、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复2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郝志军的复议中请、维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5执异61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武建强、王璐、武开河、梁秀连、张永生:

本院在复议申请人冯兰枝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5执异134号执行裁定,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复2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冯兰枝的复议申请,维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5执异134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太山、韩燕飞:

本院在执行你二人与王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1)内0602执11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太山、韩燕飞共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17号楼2单元604号(产权证号:蒙2017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6310号)房产一处;二、内蒙古民正估字(2021)第027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17号楼2单元604号房产一处估价51791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

王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东诉被告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421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为止的利息,按照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郭牛、张东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建超与被执行人郭牛、张东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346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东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富兴北路西、松林环路北、百洁路东南3号楼-1层-106号(合同编号:2012-0003443)的商业房产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蔡建超抵偿借款本金258318.2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陈永强、韩新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云与被执行人韩新玲、陈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内0602执2095号执行裁定书(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永强与案外人包头市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明路2号颐林园小区9号楼1单元101室(合同编号:2021-0007444)房屋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内0602执20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陈永强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明路2号顾林园小区9号楼1单元101室(合同编号:2021-0007444)房屋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王蕊:

本院受理原告冯永强与被告王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万业嘉园6号楼2单元5楼东户房屋内厨房顶棚、橱柜、餐厅墙面、卧室墙面恢复原状(暂估9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代瑞、杜利平、李山、牛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永胜、代瑞、杜利平、李山、牛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内0602执恢1402号执行裁定书(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永胜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6号4号楼3的房产(证号:048890)、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5号楼1单元101的房产(证号: 050089)、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5号街坊3号楼1单元110的房产(证号:042953)、位于东胜区林荫路1号4的房产(证号:31991)、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世纪城和苑小区14号楼2单元704的房产(证号:119594)、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大名公馆小区20号楼2单元304的房产(证号:104413),查封期限为三年;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代瑞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荫路1号5号的房产(证号:31993)、位于东胜区杭锦南路8号街坊满达小区5号楼601的房产(证号:105811),查封期限为三年;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山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34号街坊的房产(证号:109030903246)、位于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3号楼2单元103的房产(证号: 056133),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内0602执恢14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冻结被执行人代瑞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保单编号:881004637528、885080474342, 880951647138);二、冻结被执行人李永胜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保单编号2006152822S42000032293);三、冻结被执行人李山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保单编号P310700000245937)和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保单编号2001151101S56000006046);四、冻结期限为三年)、(2021)内0602执恢14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山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6号嘉园小区3号楼2单元103室(不动产权证号:056133)房屋一处;二、拍卖被执行人李山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34号街坊的房产(产权证号:109030903246)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付林林、崔秀娥: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霞与被告付林林、崔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付林林、崔秀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00元及利息3144258.18元(本金1450000元从2011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175478.1元,本金14500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144380元.核减已付利息175600元),本息共计4594258.18元;并判令被告支付本金1450000元从2021年4月13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包那仁朝各图: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那申乌力吉与被告包那仁朝各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包那仁朝各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赵那申乌力吉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包那仁朝各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陈永信: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那申乌力吉与被告陈永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540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陈永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赵那申乌力吉借款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陈永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包宝仓:

本院已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敖力布皋李刚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包宝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宝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敖力布皋李刚农资经销处欠款3680元,支付利息1007.39元【(3680元×7.35%÷365天×847天,2017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3680元×5.35%÷365天×704天,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7月24日)】,合计4687.39元;二、被告包宝仓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敖力布皋李刚农资经销处自2017年7月2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36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敖力布皋李刚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包宝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玉芹、佟根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玉芹、佟根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584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玉芹、佟根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7996.44元【(30000元×8.88‰÷30天×71天,2019年10月27日至2020年1月6日)+(30000元×13.32‰÷30天×553天,2020年1月6日至2021年7月12日)】,合计37996.44元;二、被告玉芹、佟根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1年7月1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8元,由被告玉芹、佟根柱负担7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玉芹、佟根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田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转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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