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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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9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勇: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与被告李贝、兰乐、赵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贝、兰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借期内利息1899.96元及复利(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16.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1899.96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16.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贝、兰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违约金10000元;三、被告赵勇对被告李贝、兰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王

俊龙: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凯通汽车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巴彦淖尔市凯通汽车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36533.35元;二、被告王俊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巴彦淖尔市凯通汽车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826.67元;三、驳回原告巴彦淖尔市凯通汽车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65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凯通汽车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6元,由被告王俊龙负担115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2021)内0826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刘永刚:

本院受理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史改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田旭:

案外人司换虎、王永梅与申请执行人韩磊、被执行人田旭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终止本院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2020)内0826执1542号执行裁定中,对查封被执行人田旭所有的位于临河区逸城首郡1号楼2单元1101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2-0010774),查封期间为三年的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1)内0826执异58号执行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何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贾淑英诉被告何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以起诉之日按LPR利率计算到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09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白亮: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科美广告耗材经销部诉被告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冯丹: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科美广告耗材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杨继:

本院受理原告李亮伟诉被告杨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亮伟借款本金4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亮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020元(原告李亮伟已预交),由原告李亮伟负担2027元,由被告杨继负担99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纪燕梅、薛凤清: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纪燕梅、薛凤清、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8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石智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智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智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2010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的采暖费35754.36元;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伟与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武瑞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蒙邮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瑞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内蒙古蒙邮物流配送有限公司2000元;二、被告武瑞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内蒙古蒙邮物流配送有限公司24580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蒙邮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内蒙古蒙邮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73元,由被告武瑞宾负担49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武瑞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马利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二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李俊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俊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俊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81454.5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81454.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俊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3300元律师费;三、被告李俊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函保险费300.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原告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查封你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南碧水蓝山小区第9幢4单元402号房屋,本院予以准许,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郑慧东: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与被告郑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郑慧东给付乌兰借款人民币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乌兰请求判令郑慧东向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0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郑慧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

韩曙光(又名韩华宗):

本院受理原告马瑞枝与被告韩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里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韩曙光给付马瑞枝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韩曙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

吴永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永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吴永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192883. 68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92883.6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原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申请查封你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土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南溪峰尚居8号楼4单元602号房屋,本院予以准许,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李金刚、李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涛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5日

秦鹏飞、白荣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制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

张杨:

本院受理原告归达潜诉被告张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归达潜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

内蒙古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执485号限制消费令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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