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宇军: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宇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514号限制消费令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案外人)张晓波诉被告(申请执行人)布仁吉日嘎、第三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第三人(被执行人)内蒙古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53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案外人)张晓波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书,解除或变更对原告所享有权利的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锦绣嘉苑C区9号楼1单元121号住宅的查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王丽生:
本院受理原告(案外人)廖晓英、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王丽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原告(案外人)廖晓英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确认位于包头市高新区恒为路5号鹿港小镇花园6-102号房屋归申请人所有。因无法向你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阚国新、陈阿七、内蒙古财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邓兵、纪拥军、刁华平、傅安定与阚国新、陈阿七、内蒙古财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1217、1214、1215、121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邱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喜诉邱小青(2021)内0125民初18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邱小青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李小娃、崔兰伴、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俊伟化肥经营部与被告李小娃、崔兰伴、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信浩、郑燕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信浩、郑燕梅、王建波、郭涛、罗震、石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忽日查毕力格、布仁格日勒: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们及张海旺、张艳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入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马奔: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及韩卫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王宝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王宝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121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宝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被告王宝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张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志强、王素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6979.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7日),本息合计66979.47元; 2021年月8日后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被告张志强、王素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
郝豹英、郝尔德尼、范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豹英、郝尔德尼、范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李时冲:
本院受理原告岳永平与被告李时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时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岳永平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2017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19日之间的利息60437.25元,本息合计160437.25元;二、被告李时冲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计算,自2021年5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
张桂珍: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613号原告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桂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56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
霍永旺:
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吴志平、梁玉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志平、梁玉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2016)内0602民初8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高瑞莲、吕建东、邱宏廷、卢凤、吕至伟、杨凡、鄂尔多斯市连泰绒业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瑞莲、吕建东、邱宏廷、卢凤、吕至伟、杨凡、鄂尔多斯市连泰绒业制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2017)内0602民初第44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武国平、韩丽: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忠与被执行人武国平、韩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换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张建忠变更为申请人张换。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张建忠与武国平、韩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602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由张建忠变更为张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韩永文、张茜、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忠与被执行人韩永文、张茜、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换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张建忠变更为申请人张换。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张建忠与韩永文、张茜、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东民初字第8185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由张建忠变更为张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鄂尔多斯市易隆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易隆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王继成、王金兰:
申请执行人杨彩霞(已去世)与被执行人王继成、王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龙、陈宝柱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他们。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7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陈龙、陈宝柱。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
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汇利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冠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珠海横琴华炘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珠海横琴华炘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