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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8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史东升:

本院受理申请人武洁与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5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楼1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4日

王旭、高瑞:

本院受理原告刘一甲诉被告王旭、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2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王俊英、刘奋清(又名刘风清):

本院受理原告刘奋义诉被告王俊英、刘奋清(又名刘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0000元整;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武桂琴、李素芳、张永宽、刘梅、韩智民:

本院受理原告武桂香、武飞诉被告武桂琴、王文溱、第三人李素芳、张永宽、刘梅、韩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武桂香、武飞申请鉴定(鉴定事项:“武飞与王文溱”、“折维与王文溱”通话录音就王文溱的语音同一性进行鉴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之日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协商鉴定机构并对录音样本进行质证,逾期未到,视为放弃协商鉴定机构的权利和质证的权利。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钢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奇苏布德与被告钢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钢达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奇苏布德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本金×时间从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周素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翠兰与被执行人周素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2021)内0602执恢151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周素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富锦华绿园8号楼2单元303室(合同编号:2008-0005815)房产),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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