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信用卡催收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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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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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勇与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孙林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兵诉被告孙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3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林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兵借款本金9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孙林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翟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荣诉被告翟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翟永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荣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8727元(截至2021年6月10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给付利息自2021年6月11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兰恒星(兰泽凯):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金日隆管材经销部诉被告兰恒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呼和浩特市真色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泓利泰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真色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真色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泓利泰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供热费合计345393元和违约金63666.53元以及后续违约金(以2016年至2017年、2017年至2018年、2018年至2019年度未履行的供热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1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泓利泰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26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真色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80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克菲:

本院受理原告李珂与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克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03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受理原告康丽忠与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04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郭云鑫:

本院受理原告施玖新诉包头市绿兴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新城区安道尔木门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云丽霞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兰拴孩:

本院受理原告伊有明诉被告兰拴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兰拴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伊有明偿还借款本金68000元及利息12259元,本息合计80259元;二、驳回原告伊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何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小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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