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国龙: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504号原告孙峰诉被告任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国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峰借款40800元;二、驳回原告孙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元,由原告孙峰负担264元,被告任国龙负担8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任国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特格喜都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军与被告于初金、危结堂、王剑、特格喜都古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被告于初金、危结堂、王剑对(2021)内052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4日
杨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景风与被告杨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杨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景风借款本金10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4日
包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丛小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与被告包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2021)内052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丛小种子化肥经销处”补正为“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丛小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4日
张珠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辙诉你及被告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9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王辙撤回对被告张珠文的诉讼)。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4日
海英(又名包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金凤三笔借款本金8660元(5760元+2000元+900元);二、被告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金凤借款逾期利息3936.38元[3715.20元(5760元×0.005元×129个月,自2009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221.18元(5760元×年利率3.84%÷12×12个月,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0日)]三、被告海英支付原告王金凤以借款本金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4%计算从2021年9月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王金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375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775元,由被告海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六十一:
本院受理原告好斯白乙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六十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好斯白乙拉欠款本金16500元;二、被告六十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好斯白乙拉逾期利息4724.93元[4471.49元(16500元×0.005元×134个月18天,自2009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253.44元(16500元×年利率3.84%÷12个月×11个月12天,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日],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4%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好斯白乙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514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914元,由被告六十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包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玉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德宝借款本金7011元;二、被告包玉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德宝逾期利息1402.20元(7011元×0.005元×40个月,2018年4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案件受理费计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包玉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关兴俊: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关兴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12088元;二、被告关兴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欠款利息14115.56元[11717.30元(12088元×2%×48个月14天,自2016年4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2398.26元(12088元×1.28%×15个月15天,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5日],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8%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王连胜、齐六月: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连胜、齐六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静借款本金108800元(13600元+95200元);二、被告王连胜、齐六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静借款利息164679.62元[(95200元×0.02元×68个月,2014年12月25日至2020年8月20日;95200元×0.0128元×12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0日;13600元×0.02元×68个月,2014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13600元×0.0128元×12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0日)],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8800元为基数,按月利1.28%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计5402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5802元,由被告王连胜、齐六月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王冬冬、吴文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冬冬、吴文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静借款本金40800元;二、被告王冬冬、吴文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静借款利息72069.12元[65280元(40800元×0.02元×80个月=65280元,2013年12月5日至2020年8月3日)+6789.12元(40800元×0.0128元×13个月=6789.12元,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9月4日)];三、被告王冬冬、吴文霞支付原告王静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从2021年9月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计2557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2957元,由被告王冬冬、吴文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宋三喜、白建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宋三喜、白建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静借款本金68000元;二、被告宋三喜、白建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静借款利息86604.80元[76160元(68000元×0.02元×56个月,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10444.80元(68000元×0.0128元×12个月,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9日)];三、被告宋三喜、白建芳支付原告王静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从2021年9月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计3392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3792元,由被告宋三喜、白建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王金山、孙乌日吉木舍: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金山、孙乌日吉木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海山借款本金40800元;二、被告王金山、孙乌日吉木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包海山借款利息52485.12元[45696元(40800元×0.02元×56个月,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6789.12元(40800元×0.0128元×13个月,2020年8月2日至2021年9月2日)];三、被告王金山、孙乌日吉木舍支付原告包海山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从2021年9月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计2132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2532元,由被告王金山、孙乌日吉木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赵吉日嘎吐、张天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赵吉日嘎吐、张天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静借款本金27200元;二、被告赵吉日嘎吐、张天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静借款利息34900元[30464元(27200元×0.02元×56个月,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4526.08元(27200元×0.0128元×13个月,2020年8月2日至2021年9月2日)];三、被告赵吉日嘎吐、张天凤支付原告王静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从2021年9月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计1355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1755元,由被告赵吉日嘎吐、张天凤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田敖特根、赖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田敖特根、赖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秀琴两笔借款本金55000元;二、被告田敖特根、赖小红共同支付原告王秀琴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4%计算从2021年9月16日至实际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秀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1175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1575元,由被告田敖特根、赖小红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4日
刘双和乐: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125号原告关凤山诉被告刘双和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6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6120元;3.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36000元为基数从起诉后按0.015元承担利息至本借款清偿完毕止;4.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4日
白文清: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155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益禾农资经销处诉被告白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化肥款7000元,逾期利息1646元,本息合计8646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49%计算利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4日
洪宝忠、吴色喜拉吐: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15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益禾农资经销处诉被告洪宝忠、吴色喜拉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化肥款44000元,逾期利息12936元,本息合计56936元;2.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1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4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49%计算利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李长军: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173号原告赵锐明诉被告李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4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217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