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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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8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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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志宇:

本院受理原告赵燕龙诉被告侯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借款利息9272.08元:(以85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月份发布一年期LPR的四倍为年利率,自2021年1月19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3.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等费用。共计:94272.08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09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高志彪:

本院受理原告高增霆诉被告张树岗、李秀珍、高志彪、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云果恒:

我院受理的苏力申请执行云果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力申请对被执行人云果恒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讨号板村小区18号楼1单元5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你或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杨春香:

本院受理原告闫天元诉被告杨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7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高保清:

本院受理原告孟子明与被告高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保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孟子明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孟子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保清负担30元,原告孟子明负担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郭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云诉被告郭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集宁区人民法院第五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罗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石琴则、王海刚、王海涛诉被告罗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侯智刚:

本院受理原告冯刚与被告侯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刘俊、陈金兰: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陈金兰、郑交其、杨金梅、白连根、张灯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韩飞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金龙与被告韩飞军、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韩飞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杨金龙购车款28333.3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8‰计算,核减已给付的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杨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杨金龙负担130元,由被告韩飞军负担106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黄文均: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锡林郭勒盟东瑞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文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5民终1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邢晓天:

本院受理的原告穆巧玲诉被告邢晓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鸿胜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贵林、范和生、海南省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和生、李贵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鸿胜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砼款713796元及利息(利息以71379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鸿胜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省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2元,由被告范和生、李贵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内蒙古天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桂英诉你与第三人冯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向原告交付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110国道南侧金川国际B座10层10025号房屋。房屋价值:2925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7526.5元(以2925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从2015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292500元×0.02%/日×2009天=117526.5元)及自2021年7月1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武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寇小燕诉你与白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武志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寇小燕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白一鸣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武志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4日

贺勇、王翠仙、刘柏成、杨静: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勇、王翠仙、刘柏成、杨静、白宝明、贾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贺勇、王翠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7.9‰计算,从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27‰计算);二、被告刘柏成、杨静、白宝明、贾风玲对被告贺勇、王翠仙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刘柏成、杨静、贺勇、王翠仙: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柏成、杨静、贺勇、王翠仙、白宝明、贾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柏成、杨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7.9%计算,从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27%计算);二、被告贺勇、王翠仙、白宝明、贾风玲对被告刘柏成、杨静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王利民、王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与被告王利民、王凤英、孙豹、马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利民、王凤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为1897.29元,逾期罚息从2019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1897.29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利民、王凤英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违约金20000元;三、被告孙豹、马莉对被告王利民、王凤英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侯朋刚:

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王拉柱、侯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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