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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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8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艳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24日

刘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2月24日

张凤英、任爱、王剑波、内蒙古绿邦圣泰种养殖有限公司、徐润枝、鲁吉、鲁二翠、张小艳、张新华、魏秀云、内蒙古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郭兴旺、刘艳萍、托克托县佳家厨卫家电城、王得升、郭占生、余二珍、刘爱先、杜钢、闫凯旋、张墙茹、庞改仙、董永胜、刘补格、樊秀花、李三林、秦灵姣、李长义、李珍梅、庞和平、李喜爱、任建荣、柳瑞峰、柳国燕、闫二子、张林林、王彬彬、张燕、庞海燕、薛磊、吕永贵、皇秀英、韩美玲、彭建国、石润枝、彭春华、董成祥、卢娟娟、郭永义、贺云女、梁二厚、李四、伊铁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及其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及其支行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将你们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及其支行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及其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石昕致、唐润华、王成强、徐翠玲、何立仁、郑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昕致、唐润华、王成强、徐翠玲、何立仁、郑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石昕致、唐润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7.9‰计算,从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85‰计算);二、被告王成强、徐翠玲、何立仁、郑红霞对被告石昕致、唐润华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何立仁、郑红霞、石昕致、唐润华、王成强、徐翠玲: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立仁、郑红霞、石昕致、唐润华、王成强、徐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立仁、郑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7.9‰计算,从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85‰计算);二、被告王成强、徐翠玲、石昕致、唐润华对被告何立仁、郑红霞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托克托县蒙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付从前、托克托县蒙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千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县得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张华、付爱梅、张玉青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2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连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连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4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薛海:

本院受理原告武普生与被告达来、薛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达来、薛海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武普生工程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达来、薛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李强: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高富宽与被告李改枝、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于二钱、李润锁、王香梨: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于二钱、李润锁、王香梨、贾秀英、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8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于二钱、李润锁、王香梨: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于二钱、李润锁、王香梨、贾秀英、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内0125民初18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贺勇、王翠仙、刘柏成、杨静: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宝明、贾风玲、贺勇、王翠仙、刘柏成、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白宝明、贾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7.9‰计算。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按月利率10.27‰计算;以6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27‰计算);二、被告贺勇、王翠仙、刘柏成、杨静对被告白宝明、贾风玲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王成强、徐翠玲、石昕致、唐润华、何立仁、郑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强、徐翠玲、石昕致、唐润华、何立仁、郑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成强、徐翠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7.9‰计算,从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85‰计算);二、被告石昕致、唐润华、何立仁、郑红霞对被告王成强、徐翠玲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郭团元、李二女、四子王旗元华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深圳领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邢智峰、呼和浩特青谷云河饲料有限公司、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卢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吕淑芬:

本院受理原告赵保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史福瑞: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2687号原告杜吉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樊栋栋:

本院受理原告张晋芳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靳海鸣: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峰与被执行人靳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鹏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刘小峰变更为申请人王鹏。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6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刘小峰与靳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4515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由刘小峰变更为王鹏。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鄂尔多斯市华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常文武、杜丽、杜霖、王琴: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常文武、杜丽、杜霖、王琴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6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鄂尔多斯市华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常文武、杜丽、杜霖、王琴公证债权纠纷[执行依据为(2013)康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一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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