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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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8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郭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

齐吉日嘎拉:

本院受理原告张殿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

关额尔敦宝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农场农兴人和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

赵立春:

本院受理原告德格吉日胡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

白百全、海香兰:

本院受理原告高秀华与你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

李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高秀华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

包阿尔斯冷: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大德号农业机械销售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

张铁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

包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于忠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

陈鹏:

本院受理原告赵培军诉被告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陈鹏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内蒙古中恒祥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明然诉被告曹众、内蒙古中恒祥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06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吴志刚、康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美青诉被告吴志刚、康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823号案件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内蒙古书菲服装有限公司、陈宜、吴华君:

本院受理原告郭杰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内蒙古书菲服装有限公司、陈宜、吴华君撤销工商登记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行初6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赵荣珍: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扬与被执行人方应权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494号]一案中,马扬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马扬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因马扬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5执异698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方应权: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扬与你合同纠纷

[案号:(2021)内0105执恢494号]一案中,马扬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方应权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马扬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因马扬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5执异698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北京中联华夏贸易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北京中联华夏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慧英与你们不当得利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213号]一案中,宋慧英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今阳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宋慧英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因宋慧英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5执异699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姚俊梅、张向春: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军(已故)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1140号]一案中,申请人武多秀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7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武多秀的变更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武多秀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5执异777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冯永生: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浩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恢197号]一案中,徐浩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7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徐浩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因马扬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5执异783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高月忠:

本院受理内蒙古昌隆捷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高月忠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66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贾飞、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王小龙诉贾飞、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32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贾飞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世纪六路万豪美墅城7号楼7层7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12月8日至2024年12月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张琦:

本院受理安徽力合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张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刘建平、曹朝霞: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刘建平、曹朝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8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范开利:

本院受理王建平申请执行范开利人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60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李水龙:

本院受理李英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4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袁治国、内蒙古友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治国、内蒙古友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飞、徐创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治国欠原告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垫付工程款592110.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袁治国欠原告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费、差旅费等损失17941.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三、被告袁治国欠原告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2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四、被告内蒙古友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飞、徐创奇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742元,由原告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7元,被告袁治国、内蒙古友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飞、徐创奇负担1045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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