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宝平:
本院受理原告郝志永与被告任宝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任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郝志永返还委托办事款1.7万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张维: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张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06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尹耀峰、宫世超: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内0102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高飞、崔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内010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王引萍、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内010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乔伟、徐砚岭: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内010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王美丽:
关于原告李强与王美丽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71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麦福花:
关于原告王军武与麦福花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69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王平: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市力源农机有限公司与王平、田福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呼和浩特市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寒峰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3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寒峰的起诉。)及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民初2347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或者提审本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内蒙古涛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谋勇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涛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黄谋勇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李冬慧: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星蒙马练歌俱乐部诉被告李冬慧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冬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新城区星蒙马练歌俱乐部中介费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温辉: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晓真蔬菜店诉被告温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新城区晓真蔬菜店货款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新城区晓真蔬菜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