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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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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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坤:

本院受理原告朴英子与被告刘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朴英子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24426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朴英子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利息。案件受理费41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王亭: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泓力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家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王占:

本院受理原告兰志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内蒙古乾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智诉你与杨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王志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卓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王玲丽:

本院受理原告董建国诉你与李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张峰、赵俊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台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赵俊文、张峰共同给付李台军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向李台军支付逾期利息7166.67元,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4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于本判决生后10日内付清;二、赵俊文、张峰共同给付李台军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为止的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8月20日9时30分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赵俊文、张峰负担1230元,其余840元由李台军负担,公告费500元由赵俊文、张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综合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张刚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全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刚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全平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16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以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全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刚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张福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福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金额40104.1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至被告偿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6日,为1734.39元,后续利息持续计算至实际给付全部代偿金额为止)。以上各项共计: 41838.5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杨明忠、侯红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杨明忠、侯红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明忠、侯红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杨明忠、侯红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期内利息7212.49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杨明忠、侯红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

秦瑞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淑珍与被执行人秦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孙淑珍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2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0)内0602执恢978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复议申请书[依法撤销(2021)内0602执异320号执行裁定书和依法确认(2020)内0602执恢978号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违法无效]。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包林、斯庆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龙与被告包林、斯庆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4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

郝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被告郝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高永清:

本院受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陈锁林:

本院受理原告何风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要求被告陈锁林偿还借款12400元。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0元由被告陈锁林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高大权: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萍与被告高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高大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金萍欠款12000元;二、被告高大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赵金萍利息8294元(12000元×0.0128元×54个月,从2016年12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并继续支付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08元,由被告高大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

王玉青、王国红:

本院受理原告陈德胜与被告王玉青、王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玉青、王国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德胜欠款6000元;二、被告王玉青、王国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德胜利息2871元(6000元×0.015元×31个月27天,从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德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王玉青、王国红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白金庄: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德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白海林、王海兰:

本院受理原告照那斯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白海林、王海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照那斯图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海林、王海兰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宛旭诉被告高峰、席春霞、赵承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5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赵磊:

本院受理原告武长明与被告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9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武长明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赵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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