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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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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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登布鲁德: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额尔登布鲁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乔天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继业与被上诉人王雅珍、李连才、乔天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曹雅峰: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凌志与被上诉人王宇伟、原审或告曹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5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张致玮:

本院受理原告朝鲁、吴亚斌诉被告张致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张致玮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王金利:

本院受理原告王铁龙诉被告王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7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王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王铁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董震宇:

本院受理原告呼斯乐诉被告董震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7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董震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呼斯乐支付租金16409元;二、董震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呼斯乐支付燃气费220元;三、董震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呼斯乐支付补偿金8400元;四、驳回呼斯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4(原告已预交),由董震宇负担213元,由呼斯乐负担51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李春雷: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华诉被告张晓柱、李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0)内0105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陈文华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杨永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菲菲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内0105民初7047号民事判决书,内蒙古爱菲菲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黄二冬:

本院受理的原告庞大伟诉被告黄二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14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中安网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诉被告中安网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18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张桐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轩逸、耿硕诉被告内蒙古隆牧草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文慧、张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18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郭巍巍: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岩诉被告郭巍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洪岩请求: 1.判令被告郭巍巍支付维修款39927元;2.判令被告郭巍巍支付原告车辆损耗补贴30000元;3.后续发生的诉讼费用由郭巍巍个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延津三只果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聂荟馨、李丽娜诉被告赛罕区新华东街乐享小镇母婴用品店、延津三只果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聂荟馨、李丽娜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聂荟馨的医药费2281.17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聂荟馨看病支出的交通费781.5元和住宿费1064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监护人为照顾原告聂荟馨而产生的误工费4000元。4.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李丽娜支付1000元赔偿金。5.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张景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鹏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粮心甄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1)内0105执1685号]一案中,兰鹏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7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兰鹏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内蒙古粮心甄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鹏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1)内0105执1685号]一案中,兰鹏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景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7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兰鹏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刘喜柱、张润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赵红红、董春梅、李国庆、白晓霞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1)内0105执3374号]一案中,赵红红向本院提出以下申请:(一)依法撤销对其银行卡(开户行:招商银行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卡号:6225884714114389)的冻结;(二)依法撤销对其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审计厅宿舍2号楼1单元18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7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赵红红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邢润生: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婕、贾子天与被执行人贾彪和你抚养关系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548号、(2021)内0105执恢600号、(2021)内0105执恢495号]案件中,王婕、贾子天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乌兰图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742号、(2021)内0105执异743号、(2021)内0105执异7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婕、贾子天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恢506号]一案中,案外人刘海军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轧钢北路隆聚园小区4号楼1单元302号房屋的查封、案外人辛志林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轧钢北路隆聚园小区4号楼3单元102号房屋的查封、案外人云建辉请求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轧钢北路隆聚园小区4号楼3单元401号房屋的查封、案外人田建伟请求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轧钢北路隆聚园小区4号楼2单元301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7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刘海军的异议请求)、(2021)内0105执异7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辛志林的异议请求)、(2021)内0105执异7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云建辉的异议请求)、(2021)内0105执异7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田建伟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贾飞、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王小龙诉贾飞、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32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贾飞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世纪六路万豪美墅城小区6号楼12层12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12月8日至2024年12月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裴海萍:

本院受理王永在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5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金海军、陈丽珍: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执25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韩廷:

本院受理王振才申请执行韩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2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王永玲、呼和浩特市佳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佳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贺佳瑞、王永玲、田魁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92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郭磊、周文礼:

本院在执行温起龙申请执行郭磊、周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8)内0802执11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续查封裁定)、(2021)内0802执恢2065号(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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