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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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静、郝改梅、王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57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王静、郝改梅、王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57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王五十八、李文叶:

本院受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支行诉被告王五十八、李文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姬柏臣:

本院受理原告高俊伟诉被告姬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姬柏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高俊伟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姬柏臣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张功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祥荣恒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功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1352.96元。(自2019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二次垃圾转运费用567.65元。(2019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产生的损失(自2019年9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计算),截止到2021年7月26日已发生的损失为1519.86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王永旺、刘秀青:

本院受理原告孙利娥诉被告王永旺、刘秀青、赵建明、冯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永旺、刘秀青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3,020.41元及利息9748.75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20日);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永旺、刘秀青向原告支付各笔借款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6万为基数按照LPR×4倍的利率计算;以本金193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照LPR×4倍的利率计算;以本金3641.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合计:222769.16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赵建明、冯爱英对上述借款本金16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安娜: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娜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3390.45元,利息308.2元,罚息5062.99元,复息118.26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复息;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张树森、孙艳:

本院受理申请人樊舒青与被申请人张树森、孙艳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4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张树森:

本院受理申请人樊舒青与被申请人张树森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4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孙建福:

本院受理原告段成福诉被告孙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建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段成福20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段成福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段成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建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李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丁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丁庆欠款54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刘全:

本院受理原告贾晓敏诉被告刘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00元(利息按照每个月150元的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合计:12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律师费4500元由被告承担。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段志平、黄春梅、黄建军、郝咏德、张丽萍:

本院受理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民二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李彦斌:

本院受理原告范六与被告李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彦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范六借款35000元;二、驳回原告范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326元,由原告范六负担50元,由被告李彦斌负担127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李密林: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丽与被告李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密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美丽借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李密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常雷:

本院受理原告宋小军与被告常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常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宋小军借款9000元;二、驳回原告宋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常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白良智、邱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东与被告白良智、邱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邱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向东借款本金384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向东要求被告白良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160元,由被告邱玉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常雷:

本院受理原告杨丽与被告常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常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丽借款5141元;二、驳回原告杨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常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张福龙:

本院受理原告赵计清诉被告张福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史永恒、侯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史永恒、侯美丽、内蒙古晟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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