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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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高明合:

本院受理再申请人施占芬、杨士英与被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原审被告高明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5民申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曹旭升:

在申请执行人江阴蒙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被执行人吉林市汇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林市天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曹旭升、闫树春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28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1月17日,复议申请人唐毅向本院递交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复议申请书,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该复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韦桂荣:

复议申请人宁培元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3执异2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复277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杜晓光、准格尔旗博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托克托县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晓光、第三人准格尔旗博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马永林(又名马栓):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香与被告马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永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瑞香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1年3月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马永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瑞香从2015年5月2日至2015年10月23日所欠利息12530元;三、驳回原告刘瑞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264元,由被告马永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李俊新、孙雨燕、李忠、王梅、李雄、王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新、孙雨燕、李忠、王梅、李雄、王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俊新、孙雨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7.9‰计算,2019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27‰计算);二、被告李忠、王梅、李雄、王秀英对被告李俊新、孙雨燕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李忠、王梅、李俊新、孙雨燕、李雄、王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王梅、李俊新、孙雨燕、李雄、王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忠、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7.9‰计算,2019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27‰计算);二、被告李俊新、孙雨燕、李雄、王秀英对被告李忠、王梅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李雄、王秀英、李俊新、孙雨燕、李忠、王梅: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雄、王秀英、李俊新、孙雨燕、李忠、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雄、王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7.9‰计算,2019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27‰计算);二、被告李忠、王梅、李俊新、孙雨燕对被告李雄、王秀英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白良智、邱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兰与被告白良智、邱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邱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秀兰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秀兰要求被告白良智承担清偿责任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邱玉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刘培军:

本院受理渠文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培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渠文平借款本金32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刘培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

王利珍:

本院受理武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42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武建国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捌万元(¥80000.00元)及至起诉日利息陆万二千四百元(¥62400元),共计142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

边晓霞:

本院受理赵香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4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赵香莲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8000元,利息89865元(暂算至2021年5月14日,其中30000元按照年利率15.4%为基数计算至还清之日,剩余208000元从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之日),以上共计32786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

陈丽君:

本院受理包铁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9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让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包铁明的诉讼请求: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陈丽君偿还原告包铁明2015年6月6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二、被告陈丽君偿还原告包铁明2015年8月20日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及以180000元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照受法律保护上限计算至2021年8月16日止的利息243489元;以180000元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自动顺延至被告陈丽君偿清借款本金180000元之日止。三、被告陈雨君偿还原告包铁明2015年10月20日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四、被告陈丽君偿还原告包铁明2016年1月27日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元。上述四笔未偿还借款本金共计238000元,截止2021年8月10日未付利息243489元,本息合计481489元,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潘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富芹与被告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8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潘春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杨富芹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8日起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本金全部还清时为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潘春华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陈冰:

本院受理原告栗丹丹诉被告陈冰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李长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跃伟与你、第三人北京华信拓达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张哲: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沃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任宝平:

本院受理原告郝志永与被告任宝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任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郝志永返还委托办事款1.7万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2日

郭峰:

原告马静、刘耀庭诉郭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郭峰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房屋租金52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腾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9日,原告委托中介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呼和浩特市金川新天地小区25号楼A座2单元2006室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房屋租金为1100元/月(后经原、被告协商,2019年8月1日起房租改为1000元/月),押金1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的房屋,2019年11月1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原、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直至2020年10月1日开始,被告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向原告支付租金,也不向原告腾退房屋,原告多次催要后无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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